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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9MB2D07048B/2023-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03-08
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的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8
主题词: 行政 调解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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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3-08  浏览次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行政调解事项范围为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赔偿等纠纷调解,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示。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申请行政调解。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医疗事故赔偿等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附件: 1.《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附件:

1.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doc

2.附件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doc

3.附件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oc

4.附件4:《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