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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日期:2023年01月1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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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2022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指南规定办理;2020年、2021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二)从事《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主要范围如下: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与境外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为境外单位提供《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服务并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申请单位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