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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月10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3〕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3年01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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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政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进一步规范龙华区综合救助工作,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解决困难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综合救助包括:分类施保、困难边缘对象困难补助、临时救助。

  第三条  综合救助原则:

  (一)确保长期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二)确保临时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第四条  分类施保是指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根据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进行分类施保救助。

  困难边缘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即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同时未能享受深圳市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待遇,并经区民政局核准的龙华区户籍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第五条   龙华区综合救助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综合救助工作的法律和政策,统筹全区综合救助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医保、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困难群众综合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各项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核对、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困难情况,并引导和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分类施保

  第七条  对龙华区在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分类施保救助。

  第八条  根据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分为两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第一类:

  (一)户主夫妻女性45岁以上或男性55岁以上的零就业家庭;

  (二)家庭成员患有卫生医疗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1. 视力残疾一、二级;2. 智力残疾一至三级;3. 精神残疾一、二级;4. 肢体残疾一、二级;

  (四)家庭子女在境内就读如下全日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

  1. 大专及以上;2. 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 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 高中;5. 幼儿园;

  (五)孤儿;

  (六)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

  (七)失独家庭;

  (八)享受定恤定补的“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九)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第二类:

  (一)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影响就业的:

  1. 视力残疾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2. 听力残疾一至四级;3. 言语残疾一至四级;4. 智力残疾四级;5. 精神残疾三级;6. 肢体残疾三级;

  (二)现役军人家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第十条  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

  (一)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800元;

  (二)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

  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办法参照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将复核结果报告区民政局并由区民政局根据复核结果调整救助待遇。

第三章  困难边缘对象的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即当前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同时未能享受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待遇的户籍家庭,经区民政局核准,列为困难边缘对象。

  第十三条  困难边缘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困难边缘对象困难补助:

  (一)家庭子女在境内就读如下全日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

  1. 大专及以上;2. 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 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 高中;5. 幼儿园;

  (二)家庭成员患有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残疾人影响其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十四条  对困难边缘对象的困难补助用于补贴其就医费用、子女就学费用和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高于低保政策补贴总额,具体标准为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4倍。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困难边缘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就学等情况,建立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困难边缘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就学、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报告区民政局并由区民政局根据复核结果调整救助待遇,具体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每半年复核一次;

  (二)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每季度复核一次。

第四章  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总额参照深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家庭人均收入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因下列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支出型救助:

  (一)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仍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的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等事项,参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九条  凡认为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全部由龙华区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由龙华区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与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三)未取得本市有效居住证,在龙华区连续居住满12个月,且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12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条  支出型救助以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为原则,综合其遭遇困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及家庭成员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支出型救助人均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确定的人均救助标准,家庭人口数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在不超过上述救助标准前提下,由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对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区特困供养人员、非集中供养孤儿,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之后,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100%给予救助;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对象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之后,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80%给予救助;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其他困难群众,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30%给予救助。

  对于我区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困难边缘对象符合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条件的,在不超过上述救助标准前提下,按照每学期学费80%给予资助;其他困难家庭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按照每学期学费50%给予资助。每学期个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学年个人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一条  急难型救助以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为原则,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在龙华区居住的家庭人口数乘以确定的人均救助标准。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符合综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具有龙华区户籍的,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不具有龙华区户籍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不能亲自提交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以由区民政局直接受理。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救助对象,填写《综合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对照以下申请救助类别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分类施保救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2. 个人诚信承诺书;

  3. 低保、低保边缘证明;

  4.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八、九条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困难边缘对象困难补助救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2. 个人诚信承诺书;

  3.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 家庭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非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有效期内且现登记居住地在龙华区的居住证,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应提供申请日前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2个月及在本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12个月的证明材料; 

  3. 因教育负担过重的,提供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因医疗负担过重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因康复护理和住院照料负担过重的,提供残疾康复机构康复支出缴费凭据、住院护工费支出凭据。以上凭据均为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支出凭据;

  4. 因其他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证或本市居住材料。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的,提供相应的残疾证、诊断书、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说明特定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 家庭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非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有效期内且现登记居住地在龙华区的居住证或本区居住材料;

  3. 突发急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效的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发生火灾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相关材料;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 

  4. 因其他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或居民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经通知补正后仍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不如实申报接受救助、减免、资助、捐赠等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综合救助的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综合救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信函或系统核对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但综合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公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救助金;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分类施保和困难边缘对象的困难补助每年审批一次,审批后享受期限为一年。需要延续享受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延期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深圳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由街道办事处审批,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小额救助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急难型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救助金予以救助,并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急难型救助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对于临时救助程序有特别要求的,应适用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对申请综合救助的龙华区户籍困难群众实施分类管理,并纳入就业援助体系,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已获得急难型救助,后续必需支出较高且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支出型救助;个人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36个月(含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临时救助人均临时救助金总额达到本市3个月(含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采用“一次审批、按月发放”方式予以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因救助对象遭遇重大困难,确有必要突破本办法关于救助标准、救助次数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的,可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公开综合救助政策和申请审批程序,设立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接到投诉或举报,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骗取综合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骗取的款物,并将其骗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综合救助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单位依据规定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综合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综合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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