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深圳市龙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设立深圳市龙华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察委员会),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为了明确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程序,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区监察委员会任免案,应当提交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一般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天前送达。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二、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任工委)负责审查和了解区监察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的各种书面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选联任工委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可以要求区监察委员会对拟任命人员的情况作补充说明。
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审议任命前应当参加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殊原因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不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监察委员会任免案时,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当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到会代为说明。
审议任命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做简要的拟任职前发言。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提交简要的拟任职书面发言。
五、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取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进行表决,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未获通过的,区监察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可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如果该人选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一般不再被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七、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其职务任免的时间,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区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正式行文通知区监察委员会。
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颁发任命书的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九、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组织。
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