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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2年09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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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A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21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过调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8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022年8月24日,A公司总经理曾某某、文员黄某某,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文书、资料进行了签字并捺印确认。

  2022年8月2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2年9月7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已整改完毕。

  2022年9月7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综上,A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7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有关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具体落实措施,是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企业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之后,必须严格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不可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要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督查,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台账资料,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本案中,A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到位,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经营、公司员工安全带来风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也是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灭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长周期安全运行。只有通过安全规章制度的约束,才能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