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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2年12月0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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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该单位从业人员29人)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调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8月2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022年8月29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文书、资料进行了签字并捺印确认。

  2022年8月30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2年9月1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已整改完毕。

  2022年10月28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综上,A公司的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4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及时、不到位,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经营、公司员工安全带来风险。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有利于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自救和抢险技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全面提升抵御重大事故的能力。因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并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可让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流于形式。

  企业应高度重视,认识到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将为公司和员工带来潜在的巨大风险,积极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防范风险、保证从业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