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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每周一案——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1年09月0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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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021 年7 月 9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75kg危险化学品储存在5楼洗手间)。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总经理、安全主任均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号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上5T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5T以上10T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10T以上的,处8万元罚款;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9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证机关为我市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