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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每周一案——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1年09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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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华区福城街道某社区内的一处施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叶某(电工作业项目的承包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作业。经调查询问,叶某、项目发包人均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电工作业项目承包人叶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7号规定,决定对叶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7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

  ◆3人以上5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3万元罚款;

  ◆5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2万元、1.5万元、1.8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