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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每周一案——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1年09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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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021年3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57、1053号)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合计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违法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定》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57号,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涉及一处有限空间的,处0.5万元罚款;

  ◆涉及两处有限空间的,处1万元罚款;

  ◆涉及三处有限空间的,处1.5万元罚款;

  ◆涉及四处有限空间的,处2万元罚款;

  ◆涉及五处有限空间的,处2.5万元罚款;

  ◆涉及六处以上有限空间的,处2.8万元罚款。

  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0.3万元、0.4万元、0.5万元、0.6万元、0.7万元、0.8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53号,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有4处以下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万元罚款;

  ◆有4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罚款;

  ◆有7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6万元罚款;

  ◆有4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0万元罚款;

  ◆有7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5万元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个档次分别处以1.2万元、1.5万元、1.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