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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每周一案——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1年10月0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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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021年9月1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深圳某装修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承包方负责人均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深圳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5号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25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涉及1个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2万元罚款;

  ◆涉及2个以上4个以下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

  ◆涉及4个以上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4.5万元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0.1万元、0.4万元、0.8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