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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每周一案——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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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021年9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共有从业人员 15人)。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17号)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合计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 )》违法行为编号1017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7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4万元、4.8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