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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每周一案——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1年11月2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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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021年9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XX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一个品种)。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3)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3),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储存2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1万元罚款;

  ◆储存2个以上5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2万元罚款;

  ◆储存5个以上10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3万元罚款;

  ◆储存10个以上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4.5万元罚款;

  ◆凡是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不论品种多少,一律处4.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