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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每周一案——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2年01月2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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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案例:2021年11月30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员工总人数180人,涉危化品岗位4人)经查,该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05号)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05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00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8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1.6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2.6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4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1万元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2万元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4万元处以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罚款标准增加10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五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4.8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五种情形具体指: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1种);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4种:不区分100人以上300人以下、300人以上500人以下、500人以上档次,一律以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区分4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