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2年1月12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XX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一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
◆3人以上5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4万元罚款;
◆5人以上7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6万元罚款;
◆7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8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3万元、3.5万元、4万元、4.8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