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动态

以案学法|每周一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2年03月31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典型案例:2022年2月8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XX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压力表1台)进行定期检测。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13号)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13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现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罚款;

  ◆发现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罚款;

  ◆发现5台(套)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比照以上标准分别增加5万元、10万元、15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