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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每周一案——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2年05月2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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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2022年2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XX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房东张某某未对出租场所(涉及1个承租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召开安全主题会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经调查询问,张某某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5号)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5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涉及1个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2万元罚款;

  ◆涉及2个以上4个以下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

  ◆涉及4个以上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4.5万元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0.1万元、0.4万元、0.8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