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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20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0〕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日期:2020年08月2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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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 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区人民武装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区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驻区部队积极配合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负责提供随军家属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办理上岗手续。随军家属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安置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两次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的。

  第七条 随军家属在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后需提出推迟安置申请的,家属及配偶应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向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队政治部门须分别向深圳警备区和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推迟安置函。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推迟安置的随军家属,按下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任务接收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计划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等部门,在区直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计划安置,原则上按照专业对口实施安置。对已完成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总量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计划安置。

  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的随军家属,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工资的岗位中计划安置,薪酬待遇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在岗职工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在区属国有企业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本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有关规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且未选择自主择业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等部门,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非编人员岗位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计划安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安置任务,在安置就业的招聘岗位内组织考试、竞争上岗。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列为政府优先安置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

  (三)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

  (四)国家明确的边远艰苦地区或高山、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

  第十四条 鼓励驻区部队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为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发放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非驻区部队随军家属不能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

  选择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由本人填写《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加具意见后,携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随军证明和配偶在职证明,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其他类随军家属,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下达安置计划时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倍,以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3年向申请人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每年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发放,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驻区部队进行复审,发放方案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视同已经安置就业,不再列入今后的安置计划,且不能享受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自领取之日起3年内,其配偶已经批准退出现役、调往市外部队或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剩余未领取的安置补助金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在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不少于1次职业技能培训。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采取与企业对接推荐就业、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

  第十七条 鼓励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为创业随军家属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创业技能培训和其他跟踪扶持,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 2018〕30号)有关规定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根据市、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列支。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驻区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

  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 驻区部队对随军家属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加强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就业随军家属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计发。未就业随军家属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办理就业的随军家属,不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深圳市后,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其他类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等费用,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足额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驻区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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