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日期:2020-09-21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管理办法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0〕16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管理办法

来源: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期:2020年09月21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创新产品与服务是指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主要经营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的产品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国家科学进步奖的产品与服务。

  第二章 创新产品与服务申请

  第三条创新产品与服务申请条件。

  (一)创新产品与服务申请基本条件

  1.产品与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企业应当为所申报产品与服务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生产场地等条件保障。

  3.产品与服务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形

  1.产品与服务具有自主品牌,权益状况明确,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在同类产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产品与服务具有不可替代专利,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与服务的核心技术以及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新设计,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产品性能有显著提高。

  第四条企业申请的基本材料

  (一)龙华区自主创新产品与服务申请书。

  (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产品申报年度的经营、财务、缴税等情况的佐证材料。

  (三)关于产品与服务的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产品与服务质量性能证明材料。

  (五)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1.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国家科学进步奖证书或其他相当的产品与服务证明材料;2.产品与服务先进性的有效佐证材料,或新产品与服务鉴定证书的查新报告;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等。

  第三章 创新产品与服务评审程序

  第五条《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采取企业自主申报,按照定期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目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第一批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每年上半年评审并公布;第二批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下半年评审并公布。

  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申请程序:

  (一)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三)通过专家评审的创新产品与服务,在龙华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页上进行公示(不适宜公开的创新产品与服务除外),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异议提出者。

  (四)通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产品与服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其纳入《目录》,并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中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予以发布(不适宜公开的创新产品与服务除外)。

  第《目录》中的创新产品与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若产品与服务状况发生变化,申报企业及时报告并申请审核。有效期满后,企业需提出复审申请。有效期内产品与服务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审核和期满申请复审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审核不符合条件、到期未申请复审的创新产品与服务,从《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在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申请、评审和复审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将取消申请、评审和复审资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本管理办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


转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