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日期:2020-10-21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0〕17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 日期:2020年10月21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和《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龙华区大气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大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牵头开展全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同时负责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市报建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在龙华区报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铁工程等)、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市住房和建设局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市报建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河道整治、雨污分流管网、正本清源、黑臭水体整治等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市水务局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市报建水务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建设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市报建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区政府投资(或代建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建设单位为街道的建设工程及辖区内未报建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属地监管职责,督促辖区内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计算标准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三)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要求执行。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施工单位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清单,以备后查。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全区所有建筑工地均应设立环保主任,专职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代表建筑工地与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并配合主管部门检查。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管工地严格落实环保主任人员,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建筑工地环保主任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每季度培训一次。

  第八条 区大气办利用无人机航拍、移动扬尘监测车巡航等方式,每日对全区在建工地开展扬尘巡查,第一时间对扬尘问题工地进行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被通报工地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被通报后三小时内,以照片、视频等载体向区大气办反馈整改情况。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需向大气办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众可通过热线、网络平台等途径举报和投诉扬尘污染,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不得推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

  各主管部门对群众信访投诉、日常检查发现或区大气办巡查通报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及时督促整改;拒不落实整改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条 属于下列扬尘污染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各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未硬底化,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的;

  (三)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工地内堆放,未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造成风蚀起尘的;

  (四)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的;

  (五)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未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的。

  第十一条 对被区大气办扬尘巡查连续两次评价为“差”或被市级扬尘督查检查评价为“差”的建筑工地,各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立即停工整治,并将《责令停工通知书》报区大气办备案。

  第十二条 因扬尘污染被责令停工整治的建筑工地,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后,应及时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其主管部门核查认定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筑工地复工申请后及时组织核查,并将建筑工地复工情况书面告知区大气办。

  第十三条 区大气办每月将自行巡查连续两次评价为“差”或市级扬尘督查检查评价为“差”的建筑工地列为当月全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并纳入当月大气环境质量通报,报送至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建筑工地,各主管部门应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落实停工整治要求,确保跟踪整改到位。建设工地整改完成,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或房屋拆除施工已完成的,区大气办可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所管建筑工地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由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绩效考核评分中对相应责任部门扣分。

  所管建筑工地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主管部门,除绩效考核扣分外,其分管区领导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管区领导应联合约谈该主管部门负责人,并由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季度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将各主管部门建筑工地扬尘监督管理情况列入督查事项,由区督查室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两次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建筑工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外,相关主管部门应参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对责任单位黄色警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三次及以上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对责任单位红色警示,依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全区政府工程招投标。

  第十七条 区大气办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天气形势研判,发布检查任务,各主管部门应迅速响应,立即对区大气办确定的扬尘污染源进行执法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检查情况反馈至区大气办,提前联合防治大气污染。

  重大活动时期、秋冬季或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等特殊时期,各主管部门应按区大气办的具体要求落实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切实降低大气污染负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


转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