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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0〕2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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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龙华区新建居住区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使老年人享受到便捷优质的养老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和城市更新等政府或社会投资配建的,产权归龙华区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交通接送、托养等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与管理由区民政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

  (一)区民政局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对建筑和装修设计图纸出具意见,参与移交验收以及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和管理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接收、委托管理、产权登记等统筹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设计图纸,组织开展协议移交与实物移交验收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全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针对非更新项目,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项目后续审批中符合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向接收方交付养老服务设施。

  (四)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中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工作,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书等,为符合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向接收方交付养老服务设施。

  (五)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为符合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管。

  (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市场作用,有效利用养老服务设施,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总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并符合龙华区政府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需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宜与医疗卫生设施临近,与文化活动室等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严禁规划在封闭式管理的楼宇或小区内部。

  (二)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注明用地面积;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于所处建筑物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设置为连续楼层的,连续楼层不得高于两层,且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25%。连续楼层的养老服务设施应配置专用的室内楼梯和垂直式电梯。设置无障碍坡道时,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内。

  (三)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四)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第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各部门应密切配合,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予以保障。

  (二)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建筑设计,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区民政局对项目的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初审。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区民政局出具书面确认意见给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三)经初审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项目进行深化设计,形成装修方案,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区民政局对项目的装修设计图纸进行复审。经初审有异议的,退回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四)经复审合格的,区民政局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综合意见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在装修设计图纸上确认盖章。经复审有异议的,退回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五)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的意见和已加盖确认章的设计图纸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章 设计要求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规划设计、建设时,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评价规范》(DB 4403/T 69-2020)、《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二)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三)养老服务设施分两层设置的,应配置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能容纳担架电梯井道尺寸为2.65米×2米,轿厢尺寸为2.1米×1.1米。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米,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应透空。

  (五)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米,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米;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1.4米且小于1.8米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米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米。

  (六)老年人用房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9米。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米。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米。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的开启净宽不小于0.8米。

  (七)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出入口附近应设助行器和轮椅停放区。

  (八)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其中全日照料设施中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

  第十一条 全日照料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护理型床位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其中,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平方米/床确定使用面积;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

  (二)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床。

  (三)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应设医务室,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四)管理服务用房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二)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

  (三)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四)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洗衣房。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具备使用的硬件条件。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结合,实行一体化设计。应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并预留所需建筑设备的条件。标识设置应符合《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设施配置、人员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完成房屋门、窗、水、电及分户计量设备等安装。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方案经审定确认后不得擅自变更。如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变更的,应在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下,将设计方案重新报区民政局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出协议移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主管部门免于审批的除外):

  (一)《龙华区公配设施协议移交申请表》;

  (二)《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用地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五)社区公配物业报建文本、施工图及说明(电子版);

  (六)主体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区民政局进行现场查验。

  第二十三条 经现场查验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区民政局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移交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持移交协议书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出实物移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主管部门免于审批的除外):

  (一)《龙华区公配设施实物移交申请表》;

  (二)涉及消防、燃气、人防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证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总平面图及各层建筑、装修、水电平面图(竣工图,含电子版);

  (四)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深圳市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六)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城建档案接收凭据;

  (九)分户汇总表。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民政局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符合移交要求的,区民政局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开发建设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共同签订实物移交确认书,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持实物移交确认书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完成养老服务设施接收后,应与区民政局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区民政局将接收的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在册,并与养老服务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相关协议,将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实施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性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遴选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并签订服务协议,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物业的零星维修及日常管养、装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涉及物业主体结构的维修项目,应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服务质量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测评,作为履约评价依据。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单位是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改、自报备案,并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在养老服务设施的接收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各种行政或法律等手段,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完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接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不配合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书面建议各职能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相关业务;

  (二)在资质审查时予以扣分或作相关处理;

  (三)根据相关职能依法查处;

  (四)移交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民政局会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养老服务设施资产,阻挠或变相应付街道、区民政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核查的;

  (二)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或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转借他人的;

  (三)擅自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除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养老服务设施资产严重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维修、使用和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的;

  (六)不服从物业统筹调配,不按规定限期整改、搬迁或交回养老服务设施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资产账务登记和监督管理,包括处置、清查、评估、盘点、统计、汇总等,掌握养老服务设施的总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报损、报废、置换等,由区民政局会同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将处置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区财政部门核准,此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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