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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7日

名 称:关于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租金优惠的规定(修订)

文 号:深龙华科创规〔2022〕7号

主 题 词:

关于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租金优惠的规定(修订)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2年10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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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的管理,促进半导体产业创新型机构和企业集聚发展,对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内入驻单位租金实施优惠政策,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2021〕1号)相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龙华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适用于入驻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所有单位。

  第三条 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办公用房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入驻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符合条件的单位,首年租金为市场评估价格的50%,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增5%。免租装修期为1个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

  入驻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的国家级、广东省级创新载体,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首次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设立企业,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半导体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载体以及其他优质单位,首次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满,如需继续租用,入驻单位可在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入驻单位续租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次,按照本条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续租期限不超过本条规定的首次租赁期限;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全额续租,不再享受租金优惠。

  第四条 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配套宿舍房源优先面向入驻单位配租,原则上园区宿舍纳入区人才住房分配管理范畴。入驻单位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租用宿舍的人员名单及数量需求,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需求名单报区住建主管部门。对适用人才住房政策的人员,由区住建主管部门按照人才住房政策要求开展具体配租和监管,配租租金参照龙华区规模化租赁项目的标准,为最终筹集价格的50%,每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对不适用人才住房政策的人员,首年宿舍租金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市场评估价格全额收取,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价格基础上递增5%,每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该部分房源不纳入区人才住房分配管理范畴。

  第五条 办公用房及宿舍租金通过非税系统上缴区级财政。

  第六条 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承租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未经管理主体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本条相关权责在租赁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七条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驻单位存在第六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可依法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追缴优惠租金等措施,若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八条 符合享受《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或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且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规定房租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关于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租金优惠的规定》(深龙华科创〔2020〕96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龙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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