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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7日
名 称: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认定办法
文 号:深龙华科创规〔2022〕6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龙华区企业做强做优,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中小微创新优势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认定办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三条 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地和纳统均在龙华区;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定要求;
(三)企业属于下列类别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通过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
3.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
4.以下类型人才或团队创办的企业:
(1)广东省创新团队、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
(2)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B、C类人才;
(四)企业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并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六)认定年度及上年度无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境保护、财税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
第四条 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研发投入、科技成果、创新指数、财务指标四类,满分100分。
(一)研发投入(35分)
该项目指标包含研发经费投入、研发费用占比(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两项子指标,来源为上一年度的数据。
1.研发经费投入(20分):
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分方式为:将该项原始数值从高到低排列,排名情况按等比例原则均分为20个区间,取第一个区间为满分,剩余区间按顺序依次递减1分,直至最后一个区间为1分。
2.研发费用占比(15分):
研发费用占比是指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计分方式为将该项原始数值比例从高到低排列,排名情况按等比例原则均分为15个区间,取第一个区间为满分,剩余区间按顺序依次递减1分,直至最后一个区间为1分。
(二)科技成果(20分)
该项目指标包括知识产权一个子指标,来源为近三年度的数据。
1.知识产权(20分)
按企业拥有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计分。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个3分、实用新型专利每个1分、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每个0.1分。
(三)创新指数(15分)
该项目指标包含人才规模、科技项目两项子指标,来源为近三年度的数据。
1.人才规模(9分):省市级创新创业团队每个4分;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每个4分,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每个2分,深圳市后备级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及其他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级高层次人才的龙华区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每个加1分。
2.科技项目(6分):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得6分、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2分。申报单位需为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3名的完成单位。
(四)财务指标(30分)
该项目指标包含营业收入、营收增长两项子指标,来源为上年度的数据。
1.营业收入(20分):
计分方式为:将该项原始数值从高到低排列,排名情况按等比例原则均分为20个区间,取第一个区间为满分,剩余区间按顺序依次递减1分,直至最后一个区间为1分。
2.营收增长(10分):
营收增长是指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比例。计算方法为将该项原始数值从高到低排列,排名情况按等比例原则均分为10个区间,取第一个区间为满分,剩余区间按顺序依次递减1分,直至最后一个区间为1分。
(五)加分事项(35分)
该项目指标包含创新载体、获奖情况、制订标准、创业投资、上市挂牌、市场准入认证六项子指标,来源为近两年度的数据。
1.创新载体(8分):国家级创新载体得8分,省市级创新载体每个得4分、区级创新载体每个得2分,创新载体必须位于龙华区内。
2.获奖情况(8分):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得8分,获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前三等次分别得6分、4分、2分;获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赛或专业赛前三等次得8分,获省市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分别得6分、4分、2分,获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分别得3分、2分、1分。(注:获得各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个人),需为排名前5名的完成单位,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
3.制订标准(5分):作为前五名起草单位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个得1分。
4.创业投资(5分):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其中单轮投资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加5分,其中单轮投资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加4分,其中单轮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加3分。
5.上市挂牌(4分):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加4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加2分。
6.市场准入认证(5分):申请人获得以下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证书之一,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每个产品得1分;
(2)获得1类新药临床批件的,每个得3分,获得2类新药临床批件的,每个得2分,获得3类新药临床批件的,每个得1分;
(3)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得3分;
(4)获得药品生产批件,每个产品得1分;
(5)获得药品GMP证书,每个产品得1分;
(6)药品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每个产品得1分;
(7)药品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每个产品得1分;
(8)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三证”齐全得5分,否则每个证件得1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4.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别的证明文件;
5.上年度完税证明;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8.最近三个月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
9.知识产权证书;
10.市场准入认证证书或者资质认定证书;
11.企业获奖证明文件(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省、市、区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
12.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前五名参与单位之一证明文件;
13.经认定的创新载体证明文件;
14.经认定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创业团队或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
15.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文件;
16.申请企业获得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创投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创投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创业投资企业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证明材料等);
17.企业在境内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相关手续的公函等)。
(二)审核评比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打分并统计,选出前100名企业,分数相同的按照营业收入的高低排名。区科技主管部门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境保护、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比结果,在网站上对“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进行相应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证书。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六条 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评选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企业申报资格或评定结果,3年内不再受理其中小微创新100强项目申请。
第七条 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每年认定一次,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认定办法中的营业收入等数据,若填报数据与龙华区统计部门的纳统数据不一致,则以龙华区统计部门的纳统数据为准。
第九条 本认定办法中提及的年度均指完整的自然年度;本认定办法中的日期、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本认定办法中的赋值区间一律取下限比例,不取上限比例;本认定办法中提及的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等得分项均以证书或正式批复文件为准;本认定办法中提及的人才或团队项目,以社保缴费记录或股权证明(30%以上)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0日。原《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深龙华科创〔202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