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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文 号:深龙华民规〔2022〕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2年10月2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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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通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智能产品配置、居家无障碍改造及居家照护服务,旨在满足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对象为龙华区户籍年满60周岁经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平台指定医疗机构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和年满80周岁的居家老年人。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智慧+居家”服务内容:

  (一)提供智能产品服务。配置紧急救援呼叫器、烟感(煤气)报警器、远程呼叫、智能腕表、智能床垫、陪护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并将智能设备接入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生活照料、情感陪护、紧急救援等服务。

  (二)提供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通过对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进行改造(防滑、高差处理等),保障通行安全;通过门槛移除、房门拓宽等措施对门进行改造,方便轮椅进出;通过安装床边护栏(抓杆)、配置防压疮垫、安装扶手、配置淋浴椅等措施,保障起居安全;通过配置自动感应灯具、安全监控等设备,提高老年人适应居家生活环境能力。通过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五条“居家照护”服务内容:

  依托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各相关单位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基础护理和健康教育等专业服务。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智慧+居家”服务补贴标准

  按照3000元/户标准提供该项补贴。服务产品实际费用不足3000元的据实补助,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理。符合资助条件的每个老年人家庭只能申请一次。

  申请无障碍改造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

  第七条  “居家照护”补贴标准

  按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标准执行。

第四章  供应商遴选

  第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按程序遴选“智慧+居家”服务供应商和“居家照护”服务供应商,其中“智慧+居家”服务供应商包括智能产品服务商及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商。提供“智慧+居家”和“居家照护”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均不少于两家。

  (一)遴选的智能产品服务商,须具备搭载智能产品的互联网平台,或其智能产品可与区智慧养老平台对接。

  (二)遴选的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商,应具有从事适老化改造的专业经验,具备与改造施工量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社会诚信,原则上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商包括硬件改造类、辅具适配类两类。

  (三)在龙华区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长者服务中心和长者服务站的运营机构自动纳入“居家照护”服务供应商库。其它获得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或3A级社会组织等级评定,具有从事养老服务专业经验,具备与服务要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社会诚信的机构或组织,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可作为“居家照护”服务供应商。

  第九条  智能产品服务商需将收费标准、供货目录、商品信息等具体内容按要求进行信息全面公开,形成产品目录菜单,接受老年人自主选择。其中:

  (一)智能产品服务商提供商品类型与价格,单个商品类型原则上不少于两种。

  (二)智能产品服务商提供的产品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商须将收费标准、供货目录、商品信息等具体内容按要求进行信息全面公开,形成改造目录菜单,接受老年人自主选择,接受监督审查。提供商品类型与价格,单个商品类型原则上不少于两种。 

第五章  经办流程

  第十一条  “智慧+居家”服务配置经办流程:

  (一)需求评估。有需求的年满60周岁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须通过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平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辖区常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三)社区初审。社区工作站对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如通过后,将申请资料递交街道办事处复核。

  (四)街道复核。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站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对于符合资质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商名单及对应智能产品或改造服务目录清单,并指引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与合适的供应商联系协商。

  (五)签订协议。智能产品服务商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确定产品的数量、规格、价格、质保等,签订协议(含设施维护维修),按协议约定提供智能产品,产品清单交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并为老年人及其照护者提供产品使用培训。

  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商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改造协议(包含设施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提供改造服务和产品。改造完成后,形成竣工图和留存完整清晰的改造前后图片资料。服务和产品清单交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六)支付费用。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向服务商支付产品或居家无障碍改造费用,凭相关原始凭证或发票,向社区工作站递交补贴申请。

  (七)发放补贴。社区工作站初审后,递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照服务清单进行上门验收,现场核查无误后,向老年人发放相关补贴,并做好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智慧+居家”服务补贴申请须提交资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附件);

  (二)产品、服务、设备清单,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字,服务商盖章;

  (三)智能产品服务商或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可长期居住证明相关资料;

  (五)老年人能力评估证明相关资料;

  (六)老年人、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居家照护”服务经办流程:

  (一)选择供应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监护人通过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选择服务供应商。

  (二)签订协议。服务供应商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居家照护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时间、次数、价格等。

  (三)实施服务。服务供应商按照协议约定,安排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在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传服务记录。

  (四)申请补贴。各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做好数据汇总和审核,在居家照护服务实际资助范围内,向服务供应商拨付资助补贴,实际服务费用超出服务资助金额的,由老年人及其家庭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居家照护”补贴按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办理服务终止:

  (一)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终止服务的;

  (二)老年人死亡的;

  (三)老年人转移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

  (四)服务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具备继续提供服务的能力或失去供应商资质的;

  第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指导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服务终止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服务质量的巡查和监管。区民政局定期、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测评,作为履约评价依据。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供应商如在三个月内整改不合格的可终止服务合同。因供应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直接终止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供应商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区民政局依据具体项目服务合同,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若市级有新政策,以市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深龙华民规〔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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