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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4日

名 称: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人规〔2023〕1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3年02月2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2月24日

  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夯实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技能人才基础,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以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人才扶持工作,应当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品德、业绩、能力并重,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年度技能人才工作计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采取评审择优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拥有的证书、荣誉与各项业绩成果需与其所从事的技能工作相匹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经龙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评审确认的人才:

  (一)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获得国家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获得各级技能类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三)在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指导选手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拥有在技能岗位上取得的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的。

  (五)在带徒传艺、挖掘保护传承民间传统工艺技艺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作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六)掌握关键生产技术或工艺,操作技能熟练,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华区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龙华区,且在龙华区实际办公、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职业院校、民办技工学校及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职就业创业,是指技能人才与龙华区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在龙华区工作并依法依规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技能人才扶持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技能人才确认

  第七条  本办法确认的技能人才分为三个类别,包括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优秀技能人才(C类)。

  第八条  申请确认为龙华区技能人才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年龄及身体状况符合岗位履职要求。

  (四)从事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五)与当前任职龙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六)在龙华区全职就业创业,在当前任职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七)通过当前任职龙华区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以下所提个人所得税相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连续6个月以上,且缴纳状态正常。已退休人才的社会保险不作强制要求。

  第九条  领军技能人才(A类)是指技能造诣卓越、生产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综合素质全面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确认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确认:

  (一)竞赛类

  1.内地人才曾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或参加过世界技能大赛决赛的;

  2.外籍、港澳台人才曾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

  3.曾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

  4.近5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

  5.近5年,获得由国家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并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赛事三等奖以上的;

  6.近5年,指导选手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的;

  7.近5年,指导选手获得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的;

  8.近5年,获得由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并列入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赛事前5名的。

  (二)荣誉类

  1.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深圳市“鹏城工匠”荣誉称号之一的;

  2.近5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

  3.近5年,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三八红旗手的;

  4.作为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

  5.作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6.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专利实际发明人,拥有5项以上在授权期限内的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骨干技能人才(B类)是指技术水平高超、善于钻研创新、职业素养优良的精英人才,确认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确认:

  (一)竞赛类

  1.近5年,获得由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并列入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赛事前15名的;

  2.近5年,指导选手获得由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并列入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赛事前5名的;

  3.近5年,获得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的。

  (二)荣誉类

  1.近5年,获得深圳市“工匠之星”、深圳市“技能标兵”、“龙华工匠”(原“龙华区十大工匠”)荣誉称号之一的;

  2.近5年,获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的;

  3.近5年,获得深圳市劳动模范、深圳市五一劳动奖章或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的;

  4.作为副省级城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

  5.作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6.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专利实际发明人,拥有3项以上在授权期限内的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优秀技能人才(C类)是理论基础扎实、实操经验丰富、技能功底深厚的中坚人才,确认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确认:

  (一)竞赛类

  1.近5年,获得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

  2.近5年,获得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

  (二)荣誉类

  1.近5年,获得深圳市“技能菁英”或“深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

  2.近5年,获得龙华区五一劳动奖章或龙华区三八红旗手的;

  3.作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4.作为专利实际发明人,拥有1项以上在授权期限内的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

  龙华区用人单位可推荐属于生产、运输和服务一线关键技能岗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申请确认为优秀技能人才(C类)。每年度各用人单位可推荐的人才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在龙华区实际缴纳社保的员工总数的1%(最多30人),总数不到100人的可推荐1人。

  1.技能熟练类:从事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方面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对生产实践产生重要影响,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2.技术创新类: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职业等方面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参与并承担龙华区用人单位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3.培养贡献类: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具有一定绝技绝活,在带徒传艺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影响,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

  4.竞赛优胜类:在龙华区用人单位自主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

  第三章  技能人才激励

  第十二条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技能人才可申请奖励补贴。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或再次确认为技能人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层次的奖励补贴差额。奖励补贴分3年按照3:3:4比例发放。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领军技能人才(A类),按照5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骨干技能人才(B类),按照3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优秀技能人才(C类),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技能人才新取得与申请确认时所从事职业(工种)相匹配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每位技能人才限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在任期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四条  经确认的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可分别申领龙华区“尚贤卡”B卡、C卡并享受相应层级人才服务保障,包括安居保障、子女入学、推荐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上牌补贴、出行便利、公共文化、场地支持、政务服务、创新创业服务、金融服务等。

  第十五条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对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技术能手等荣誉表彰评选,优先推荐参加“龙华工匠”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六条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技能人才及其家属(配偶、子女)每年可申请免费参加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技能研修培训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技能人才及其团队拟申请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可享受申报指引、技术指导等咨询服务。

  第四章  技能人才培养载体资助

  第十八条  对由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且在龙华区正常运作的国家、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在被认定当年,可按照层次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0万元、区级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认定当年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一次性资助。由同一人申报认定的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资助差额。

  第十九条  对由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且在龙华区正常运作的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相应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资助差额。

  第二十条  对由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且在龙华区正常运作的国家、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自认定次年起,每年可申请一个区重点建设项目,并获得最高20万元的项目资助。已获得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的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资助差额。

  第五章  确认与激励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优秀技能人才(C类)确认与激励申请材料均通过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交。

  第二十二条  技能人才确认与激励具体程序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操作规程》规定的步骤执行。通过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进行申请,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优秀技能人才(C类)竞赛类、荣誉类确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确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初核;个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和程序报批;社会公示;确认及入库。

  第二十四条  优秀技能人才(C类)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确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用人单位制定技能岗位突出代表推荐方案;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确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推荐名单并内部公示;个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核、评审、审批、公示、确认及入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的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申领“尚贤卡”,具体依照“尚贤卡”服务事项申请程序执行。其余技能人才激励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激励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初核;个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和程序报批;社会公示;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技能人才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龙华区技能人才考核制度。区人力资源部门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龙华区技能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区技能人才类型、所属行业、从事领域等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在不同行业考核内容的共性和个性,制定龙华区技能人才年度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行业认可程度、技能水平、创新能力、业绩贡献、获奖荣誉、人才培养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八条  区技能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思想作风、生活作风不正,与人才身份不相适应。

  (二)业内风评差,曾以不正当行为参与市场竞争。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骗取补贴和资助。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

  (五)任期内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无任何成果,或成果不被业内认可。

  (六)企业出现持续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扭转,且技能人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七)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被有关部门查处。

  (八)考察结果不合格。

  (九)其他应确认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技能人才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技能人才提交年度报告。技能人才定期整理汇总年度工作情况、业绩贡献、创新成就、人才培养成果等内容,形成年度报告,提交所在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用人单位按要求自行提前开展技能人才年度评价,在技能人才年度报告上填写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部门。

  (三)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专家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实施,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人员名单。

  (四)审核和公示。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备案。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和备案,并存入区技能人才个人档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待查实后再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结合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本次考核技能人才总数5%的比例,选取成果绩效突出的人才评定为“优秀”。考核结果作为区技能人才奖励补贴发放依据:

  (一)区技能人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相应层级发放奖励补贴,给予通报表扬。

  (二)区技能人才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相应层级发放奖励补贴。

  (三)区技能人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技能人才相关的补贴和服务保障资格。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技能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自技能人才证书落款时间算起,每12个月为一个任期年度。任期内或期满后达到更高层次确认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确认为技能人才,任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区技能人才在确认后即可申领任期第一年度奖励补贴,在任期第二、第三年度,需在年度任期考核通过后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区技能人才任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或所在单位变更注册地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以及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用人单位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主动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备。未主动报备的,依法由人才和所在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技能人才确认和激励申请资格,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继续申请:

  (一)对所在企业(机构)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或对所在企业(机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事件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三)对所在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四)其他应当中止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区技能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能人才资格及待遇随即终止:

  (一)从龙华区用人单位离职后3个月内未重新入职龙华区用人单位。

  (二)所在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龙华区。

  (三)技能人才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区技能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龙华区技能人才资格,视情况收回证书,注销“尚贤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奖励补贴,并告知区相关部门,该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技能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龙华区人才形象。

  (三)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四)近3年内,对所在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优秀技能人才(C类)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推荐资格:

  (一)近3年内存在未依法纳税情形。

  (二)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四)其他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区技能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侵占。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龙华区将追回发放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技能人才扶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需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涉及以上敏感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过程中一律回避。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过程中不履职或未正确履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职员不得确认为技能人才,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条件,但能力非常突出、贡献特别巨大的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经费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涉及的材料审查、专家评审、证书制作及宣传报道等相关经费从区人力资源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同一人才已获得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资助。

  第四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原认定的龙华区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优秀技能人才(C类)仍享受原待遇直至其任期结束。根据新政策可申请确认为更高级别人才的,依程序申请确认后,按新政策人才激励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并重新计算任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试行)》(深龙华人〔2020〕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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