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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民规〔2023〕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日期:2023年10月1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对《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续期五年,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等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龙华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交通接送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设施,包含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

  (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是指在“日间照料中心”原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集成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四位一体”服务,兼具人才培养、监督指导等功能的枢纽型、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社区长者服务站是指为老年人就近提供临时日间托管、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等养老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性、嵌入型养老服务设施。

  (三)小区长者服务点是指在住宅小区、楼宇设立,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康娱、助餐、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分为两种模式:

  (一)公建民营。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机构运营。

  (二)民办公助。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自主运营管理,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辖区卫生资源同址或就近规划,与既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福利设施整合布局。

  (二)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品质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三)公益服务原则。坚持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服务。完善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

  (四)底线民生原则。优先保障户籍“三无”、低保家庭、“三属五老”、重点优抚对象和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面统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养老设施运营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政府出资的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负责公开遴选社会力量运营公办设施,并对社会力量自主投资建设设施的运营加强指导,签订监管协议,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运营机构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的审核、资金拨付;协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相关审批及投资计划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将全区养老服务设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报,区财政局做好相关经费审核保障工作。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养老服务场所,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内设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对医养结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估考核。

  第十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社区养老设施运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选择临近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规定的场地。场地应使用全区统一标识。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需设置在建筑首层,因条件所限经相关接收单位同意设置于建筑二层及以上时,应加设专用楼梯和专用无障碍电梯。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

  (一)利用闲置或物业置换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尤其要注重整合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现有设施;

  (二)鼓励单位、个人提供自有物业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三)新建或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的养老和社区服务用房;

  (四)在上述条件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建设场地情况下,可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社区长者服务站的设置,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实施。

  第十四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的设置,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上,参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实施。

  第十五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30张。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区域。

  (一)生活服务区:托养室、日间休息室、沐浴室、更衣室、理发室、厨房、餐厅。

  (二)保健康复区:医护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三)娱乐活动区: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书画室、电脑网络室、培训室。

  (四)辅助功能区:行政办公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

  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第十六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应配置下列必要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设施设备。

  (一)生活服务类:护理床、休息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衣柜、床头柜、用餐桌椅、呼叫器。

  (二)保健康复类:按摩床(椅)、健康一体机、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

  (三)娱乐类: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图书、棋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四)安防类:监控设备、消防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类: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

  第十七条  社区长者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50平方米。服务设施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和辅助用房等。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

  (一)生活服务用房:日间照料室、助浴室、就餐室(区)。

  (二)保健康复用房: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

  (三)娱乐用房:阅览室、棋牌室、网络室、书画室、多功能室。

  (四)辅助用房:办公室、公共卫生间。

  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第十八条社区长者服务站应配置下列必要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设施设备。

  (一)生活服务类:休息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床头柜、用餐桌椅、呼叫器。

  (二)保健康复类:按摩床(椅)、健康一体机、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

  (三)娱乐类: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图书、棋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四)安防类:监控设备、消防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类: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

  第十九条  小区长者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需设置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休息室、助餐点、阅览室、多功能室及其他用房等。

  第二十条  小区长者服务点应配备行政办公、娱乐、文体、安防等相关设备。应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扶手、洗手间、房屋坡道改造。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全天托养服务的运营机构应当取得养老机构备案资质。 

  第二十二条  公建民营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由所在街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民办公助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按照工商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办理,并与所在街道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服务规范应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

  (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基本服务内容

  1. 短期托养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和照护。

  2. 日间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专业照护服务。

  3. 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交通接送、志愿服务、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助餐和精神慰藉以及个性化等方面服务。

  4. 医养结合服务:整合辖区内医疗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医养融合服务。

  5. 综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政策指引、养老服务咨询、指导长者服务站点开展养老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二)社区长者服务站基本服务内容

  1. 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陪护、用餐(送餐)等照料服务。

  2. 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

  3. 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上网等服务。

  4. 交通接送服务: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户外陪护和入住接送服务。

  5. 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义工服务、公益服务和老年人之间互助活动。

  6. 个性化服务:鼓励运营机构在开展上述日间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老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7. 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三)小区长者服务点基本服务内容

  1. 养老政策宣传。

  2. 指导老年人或家属对接已在本辖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老服务资源。

  3. 为本小区老年人提供订餐送餐服务。

  4. 组织本小区老年人开展各类文娱活动。

  有条件的可开展保健康复、助医、助行、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按设置的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保额不低于每人10万元/年的综合责任险,并与日托或全托的老年人或者其近亲属、代理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当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发生变动时,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托养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托养老年人的健康评估制度,依据健康评估情况、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对老年人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确保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  推动并鼓励运营机构创新开展医养融合模式,通过与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医疗建档、健康方案设计、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养老服务设施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由专业康复师为行动不便、轻中度失智失能及术后恢复的老年人提供肢体、语言、观察力和记忆力等方面的康复指导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在开展相关活动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在老年人突发重危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家属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人数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按照3+N人员配置标准,配有“3”:管理人员、专职护理员、社工,根据服务覆盖率配置“N”:心理咨询师、康复师、营养师、厨师、专(兼)医生、安全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作业、餐饮服务等相关证书,并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制定并公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不高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标准,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所在服务场所公示。确因物价上涨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新的收费标准需予以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享受政府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持居家养老服务券在辖区养老服务场所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该服务设施开展项目,运营机构终止服务后须移交给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报送运营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开展托养服务的运营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托养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督促运营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依照规定程序确定新的运营机构。

第五章  政府资助

  第三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资助三项,资助期限三年。有意向申请政府资助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须在选址前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否则不予资助。

  第三十七条  建设经费资助。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运营机构,在其建筑面积、功能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分期差别化建设经费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分为三期拨付,第一期在正式开展运营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30%;第二期在上一年度评估考核合格以上(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30%;第三期在第三年运营服务届满且本年度评估考核合格以上(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40%款项。

  (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60万元;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同一养老服务场所建设资助只能享受一次,不得因再次装修扩建或转让而再行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二)运营机构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

  2. 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 服务场地的所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 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 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 装修工程、购置设备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 经营食堂的场所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三十八条  场地租金资助。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运营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资助。

  (一)对运营机构的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标准参照区专项资金租金资助政策,按当年片区实际租金指导单价与实际租赁面积计算的租金总额的70%给予资助,每年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运营机构提出场地租金补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

  2. 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 服务场地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 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 运营机构支付租金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第三十九条年度运营资助。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给予年度运营资助。按街道长者服务中心3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1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街道办事处根据对运营机构年度评估结果,给予运营机构年度运营经费资助。优秀的以全额标准资助;良好的以全额标准的80%资助;合格的以全额标准的60%资助;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资助。

  小区长者服务点运营经费为每年4万元,用于服务开展、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

  第四十条  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申报,区财政局做好相关经费审核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运营机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全部所需相关材料后,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运营机构。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在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年度考核,具体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服务内容、管理制度、运营成效、服务质量等相关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估。运营机构需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运营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运营机构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府资助经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限期三个月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运营机构解除运营服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考核评估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区财政局做好相关经费审核保障工作。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养老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测评,作为履约评价依据。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运营机构如在三个月内整改不合格的可终止服务合同。因运营机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直接终止服务合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运营机构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具体项目服务合同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具体项目服务合同责令整改,并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或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托养中心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二)在申请资助、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情形,未做好服务对象安置方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运营机构因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终止运营服务合同或取消资助资格,存在上述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行为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被取消营资格或资助资格的,十二个月内已享受的所有资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追缴方式和金额应在具体项目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入住老年人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等。运营机构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及时周到的服务,防止老年人意外伤害。因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负有赔偿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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