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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7908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9-07-04

名 称:龙华区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9年07月0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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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培育公益品牌项目,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推动龙华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创投,是指针对公益项目的公益资本投入,培育扶持充满活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模式创新,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第三条 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的资金来源为龙华区本级财政。

  第二章  实施主体、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是区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和服务的平台,联合各街道社会组织服务站(街道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负责公益创投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一)鼓励引入龙华区重点培育发展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创投申报;

  (二)具备社会组织孵化功能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仅允许申报培育扶持类项目。

  第六条 原则上凡在龙华区实施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均有资格成为资助对象。以下情况除外:

  (一)申报主体上一年度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年报或年报不合格;

  (二)申报主体已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申报主体近三年内被列入龙华区公益创投项目黑名单;

  (四)申报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五)其他不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以下社会组织优先获得资助资格:

  (一)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二)经民政部门评估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三)在龙华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四)在上一期公益创投项目中列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

  (五)联合龙华区各街道社区备案类社会组织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方式主要是经费资助,同时适当提供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等服务。

  第三章  公益创投项目的类别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由社会组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申报。

  第十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类别主要是:

  (一)基本民生保障类。即针对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贫困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失独母亲和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的救助帮扶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性项目;

  (二)基层社会治理类。即强化党建引领,提高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治理意识,提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能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基层社会治理项目。优先考虑服务对象为青工及在实现社区整体可持续发展方面具备创新引领作用的社区营造项目;

  (三)基本社会服务类。即有利于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推动“三社联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手法为社区居民提供情绪疏导、增能赋权、资源链接等方面专业性服务项目;

  (四)培育扶持类。即引导枢纽型社会组织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政社企”跨界联动方式提升全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内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项目;

  (五)其他公益类。即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项目,包括文化宣传、人才培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禁毒宣教、反邪教宣教等其他符合扶持范围的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经费预算详细,绩效目标明确,进度安排合理,实施标准科学;

  (二)项目须体现公益性,体现“惠民生、解民困、暖民心”的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低偿或者无偿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服务;

  (三)能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综合效应,在增进社会各类群体交流和互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和满足居民实际需求等方面有实效;

  (四)项目在实施理念、运作模式、参与方式上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五)项目应配备有素质较高、人员稳定的实施团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经费使用效率较高,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配套投入;

  (七)每个申报主体同一项目类别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八)所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已经或再次获得其他政府部门资助,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服务范围及实施周期:

  (一)公益项目实施地为龙华区,服务对象为深圳市龙华区居民;

  (二)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项目的征集与评选

  第十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征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项目申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的规定;

  (二)严格财务和绩效管理原则。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项目预算经济合理、节俭高效,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预期产出、预期结果、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预期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和衡量或评估产出、效果和服务水平的绩效指标及标准等。除合理成本与劳务报酬外,不得向举办者、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营利性收入;

  (三)择优原则:综合考虑龙华区实际情况和项目情况,对申报项目实行择优扶持。

  第十五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工作由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联合街道社会组织服务站(街道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开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提交项目计划书申请资助,按项目实施地原则接受初审及项目优化。

  (一)在多街道实施的公益创投项目征集、初审及项目优化由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负责;

  (二)在同一街道实施的公益创投项目征集、初审及项目优化由实施地所在街道社会组织服务站(街道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按时提交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明细表和绩效目标等征集公告所要求提供的完整申报材料,并按项目实施地原则接受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或街道社会组织服务站(街道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举办的项目优化辅导。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街道社会组织服务站(街道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对通过资质审核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入围项目经区民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项目优化: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街道社会组织服务站(街道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对初审入围项目有针对性的组织相关培训和辅导,明确量化产出,指导申报主体对项目书进行修改完善;

  (三)专家评审:区民政部门组建社会领域专家、财务专家、街道办事处代表等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扶持意见。项目复审形式包括现场汇报和现场答辩。在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项目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

  (四)项目公示: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区民政局确认,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公示的申报主体确认为实施单位,由区民政部门与实施单位签署《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单个公益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为1000元至200000元人民币不等。

  (一)在同一街道实施的项目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人民币;

  (二)在多街道实施的项目、培育扶持类项目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两次拨付。

  (一)第一次资助资金的拨付:在项目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拨付项目资金的70%;

  (二)第二次资助资金的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后经末期评估成绩为合格以上的项目在成绩公示后 1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的30%;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完成整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资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由实施单位法人签订项目协议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益创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及项目绩效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须单独立帐,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和《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约定使用资助资金,超出的部分不予追加。对于在实施中发生的影响资助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向第三方机构反映。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在项目运行期间,必须每季度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项目款项使用情况表》,同时做好项目日常档案管理并及时上报项目活动信息和影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项目开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受阻、项目调整等特殊情况的,应在10日内向第三方机构递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在街道、社区开展活动前,还需向实施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党委备案。

  第七章  评估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制定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标准,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标准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项目末期评估: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末期执行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由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建立公益创投项目红黑名单制度,同时将名单向各相关单位、职能局进行通报。

  (一)末期评估优秀的项目,列入红名单,进行通报表扬,实施单位在下一期公益创投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

  (二)末期评估不及格且整改后仍不及格的项目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进入黑名单的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3年内不得申报我区公益创投项目。

  第三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对优秀的社会组织和公益创投项目予以表彰,或作为典型项目进行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9月22日印发施行的《龙华区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深龙华民(人)〔2017〕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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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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