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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8-093005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8-05-25

名 称:龙华区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8年05月2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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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培育公益品牌项目,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推动龙华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创投,是指针对公益项目的公益资本投入,培育扶持充满活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模式创新,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第三条 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的资金来源为龙华区本级财政。

  第二章 实施主体、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服务中心”)是区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和服务的项目,负责公益创投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在龙华区实施公益服务的组织,均有资格成为资助对象。优先考虑已在龙华区进行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方式主要是经费资助,同时适当提供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等帮助。

  第八条 社会组织可独立或联合(3A级社会组织联合N家龙华区2A级以下社会组织)策划、设计、申报、实施公益项目。

  第三章 公益创投项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由社会组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申报。

  第十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范围主要是 :

  (一)开展扶贫济困、灾害救助、助残救孤等活动的项目;

  (二)开展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开展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生态保护等公益性服务的项目;

  (四)其他事关民生、公众关注的公益服务项目。

  (五)优先考虑在社区开展服务对象为老弱病残和青工等以及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具备创新引领作用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经费预算详细,进度安排合理,实施标准科学;

  (二)项目须体现公益性,体现“惠民生、解民困、暖民心”的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低偿或者无偿地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服务;

  (三)能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综合效应,在增进社会各类群体交流和互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和满足居民实际需求等方面有实效;

  (四)项目在实施理念、运作模式、参与方式上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五)项目应配备有素质较高、人员稳定的实施团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经费使用效率较高,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配套投入。

  (七)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同一业务类别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所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已经或再次获得其他政府部门资助,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服务范围及实施周期:

  (一)公益项目实施地为龙华区,服务对象为深圳市龙华区居民。

  (二)项目实施周期为半年。

  第四章 项目的征集与评选

  第十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由孵化服务中心负责征集与初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提交项目计划书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两次。

  第十五条 公益创投项目征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项目申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的规定。

  (二)财务透明原则:申报组织及项目的财务应当公开透明。

  (三)择优原则:综合考虑龙华区实际情况和项目情况,对申报项目实行择优扶持。

  第十六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应按时提交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明细表。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按照要求向孵化服务中心提交项目申请书,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活动的还需在相应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孵化服务中心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信息,经区民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评审:区民政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进行对初审入围项目开展现场评审答辩,专家委员会由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

  (三)审定及公告:经区民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确定后,区民政部门与受资助社会组织签署《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条 每个公益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为1000元至200000元人民币不等。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按5:3:2的比例分三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拨付30%,第三次拨付20%。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资助经费的拨付为签署资助协议后的一个月内,拨付资助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次资助经费的拨付为项目中期时,中期评估成绩优秀、良好、合格的,拨付资助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第三次资助经费的拨付为项目结束时,结项(终期)评估成绩优秀、良好、合格的,拨付20%的余款。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建立公益创投项目红黑名单制度,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中期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结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资助经费。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益创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协议内容,对于在实施中发生的影响经费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向第三方机构反映。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在项目运行期间,必须每两月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项目款执行情况表》,同时做好项目日常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项目开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受阻、项目调整等特殊情况的,应在10日内向第三方机构递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评估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制定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标准,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标准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结项(终期)评估:项目执行中期、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向第三档机构提交《中(终)期执行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区民政部门对优秀的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予以表彰,或作为典型项目进行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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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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