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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7-057484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7-02-16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7年02月1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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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9日龙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应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备。会议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在常委会会刊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七日,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通知组成人员。会议文件至少提前一日送达与会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各街道党工委联系人大工作的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按第八条 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社会公众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写常委会会刊。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人事任免案的提议案人应当按规定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人或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委托专业机构调研、向行业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再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于七日内分别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并在区各有关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发。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

  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用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人事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各项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原则通过的文件,可授权主任会议修改后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常委会修订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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