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性文件

索 引 号:000000-02-2017-057483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7-02-16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规则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7年02月16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2017年2月8日龙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由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

  第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副书记可以受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主持会议,并在会后向书记报告会议情况。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不是党组成员的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会议。

  党组书记根据议题指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区委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组会议内容应当保密的,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送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重大决策及重要指示等,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以党组名义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四)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提出干部推荐提名的意见,决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和任免。

  (五)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

  (六)研究决定党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党风廉政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副书记和党组成员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办公室汇总后,呈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一般应逐项进行,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如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研究;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且不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建档保管,因工作需要调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党组修订或解释。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


转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