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7-057483 分类: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16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2月8日龙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由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
第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副书记可以受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主持会议,并在会后向书记报告会议情况。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不是党组成员的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会议。
党组书记根据议题指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区委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组会议内容应当保密的,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送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重大决策及重要指示等,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以党组名义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四)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提出干部推荐提名的意见,决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和任免。
(五)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
(六)研究决定党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党风廉政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副书记和党组成员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办公室汇总后,呈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一般应逐项进行,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如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研究;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且不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建档保管,因工作需要调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党组修订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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