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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7-057485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7-02-16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17年02月1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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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8日龙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与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须提交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条  拟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准备有关材料,报常务委员会分管该工作机构的副主任审核后,交办公室汇总报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并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审批。未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的,不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一般应在举行一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已备的有关文书材料,分发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为参加会议作好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依法办事,集体决定问题。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各工作机构正职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决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三)研究通过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对常委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

  (四)决定将区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绩效审计情况报告,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重要财政经济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听取工作委员会关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制定机关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废止,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区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

  (六)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内容、列席范围、旁听等事项,拟定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七)讨论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有关名单草案以及会议其他有关准备工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讨论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以主任会议名义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十二)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或者决定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决定向常委会提请任命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任免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提请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十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五)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向常委会提出本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对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向常委会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十六)决定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七)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分工、建议办理分工和督办事项,确定重点建议,通过重点建议办理方案。

  (十八)听取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听取关于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决定将有关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讨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反映的重大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讨论全国、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工作汇报,听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汇报。

  (二十二)听取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决定区委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重大问题。

  (二十三)讨论决定常委会组织专题视察、专题调研等重要工作。

  (二十四)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较大金额经费支出。

  (二十五)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工作制度,指导协调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主任会议进行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一般不安排新闻报道,经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主任会议修订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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