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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

名 称: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人规〔2021〕4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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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1月19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龙华区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诚信自律意识,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各方权益,打造人力资源大区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是指在龙华区人力资源局经过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取得许可的劳务派遣机构(含备案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星级管理是指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综合信用进行星级评定,并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分星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分星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机构星级评定以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街道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协助评定人力资源机构综合信用等级。

  第七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分类管理中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提升的目标。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自身特点,分别制定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分级指标作为评定标准。

  第九条  星级评定分级指标评分标准具体见本办法附件《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分级指标》和《龙华区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分级指标》。

  第十条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星级评定分级指标内容和分值进行调整。

  第三章 星级评定分级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综合信用等级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各机构在本类别内依照分数排名,如机构兼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两种性质,则按主营业务作为评定和排名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五星为本类别中评分总分大于70分的机构;四星为本类别中评分总分大于65分的机构;三星为本类别中评分总分大于60分的机构;二星为本类别中评分总分大于55分的机构或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直接认定的机构;一星为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直接认定的机构。

  第十四条  经查实,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二星:

  (一)未按要求提交综合信用等级评定材料;

  (二)未按时提交年度经营报告;

  (三)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四)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五)未经备案设立分公司、营业点、招聘点、摊档等情形;

  (六)年度内发生4宗以上有效投诉案件;

  (七)年度内出现4宗以上败诉劳动争议案件;

  (八)发生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集体纠纷,且不积极配合处置;

  (九)经我局委托的评审机构审查,认为应评定为二星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查实,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一星:

  (一)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

  (二)发生30人以上(含30人)的重大群体性纠纷;

  (三)受到除通报批评、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开展有毒有害、反动、邪教等违法违规活动;

  (五)提供虚假材料;

  (六)使用欺骗、贿赂、威胁我局及我局委托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等不正当手段;

  (七)经我局委托的评审机构审查,认为应评定为一星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年度评定和季度评定,年度评定进行全面综合评定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季度评定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评定二星和一星。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评定,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季度评定是指每季度评定一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完成上一季度的评定。

  第十七条  全区取得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均应积极配合参加评定,严格按评定标准要求,如实提交自评表和其他评定材料。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分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初审由聘请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评分,第三方机构应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通过讨论、查阅材料、现场核查等方式打分,确定参评机构的等级,并形成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初步意见。

  第十九条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成立星级评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年度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成员由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局领导、人力资源管理科、劳动监察大队以及各街道相关部门组成,职责主要是对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初步意见进行复审。

  评定工作小组成员与参评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机构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定工作小组应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通过讨论、查阅材料、现场核查等方式独立打分,确定参评机构的等级,并形成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复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复审意见应在龙华政府在线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定工作小组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或评定工作小组认为不影响评定结果的,应维持原评定复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定复审意见经公示后,提交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应在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机构在季度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直接评定为季度二星;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直接评定为季度一星。

  第二十五条  在季度中被评为二星和一星的机构,未按规定整改的,在年度评定中,直接认定为二星和一星。

  第五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根据综合信用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的评定结果实行差异化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五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享受以下服务措施:

  (一)作为政府招标采购、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建议行业协会给予重点宣传推荐;

  (三)给予公开通报表扬;

  (四)减少常态化巡查频次;

  (五)优先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

  (六)其他便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四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常态化巡查;

  (二)优先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

  (三)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三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常态化巡查;

  (二)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二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给予公开警示;

  (二)约谈相关负责人;

  (三)增加巡查频次;

  (四)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一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相关职能部门及辖区重点企业通报信用信息,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二)联合社保、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对机构近2年的业务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大巡查、督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  区、街道加强人力资源行业联动监管工作,街道相关部门应将星级管理列入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中。

  第三十三条  评选为五星的机构,如在有效期内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直接降为相应等级,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四条  被列入二星和一星的机构,在有效期内积极改正的,可申请取消二星和一星。经查证属实的,取消二星和一星动态监管,并列入三星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选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出现不正当竞争、不良信用记录、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与其所在星级标准要求不符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降级等方式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附件为《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分级指标》和《龙华区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分级指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分级指标

  2.龙华区劳务派遣机构星级评定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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