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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项目遴选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期:2023年01月1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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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文件规定“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为落实“80号文”的规定,龙华区于2017年6月27日正式印发《龙华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试行)》(深龙华府〔2017〕1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上两个文件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9日。

       二、修订目标

       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相关工作,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对《试行办法》进行修编并将名称调整为《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项目遴选办法》(以下简称《遴选办法》),以进一步完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机制。

       三、主要内容

       《遴选办法》共3章20条,相比于《试行办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优化完善遴选标准

       《遴选办法》将原有的遴选标准进行简化,并适当修改了遴选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删除了市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的相关内容。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不包括商服用地,2018年5月市政府正式印发《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办〔2018〕1号),规定商服用地只能用于遴选市总部企业有关项目,且由市级层面统筹。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本次修订删除了上述市总部企业遴选的相关内容,并在第十七条提出市总部企业区内流程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流程进行,总部项目遴选流程最终以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市总部项目遴选办法为准。

       2.完善了企业经济贡献指标表述,将营业额和商品销售额、收入法增加值纳入贡献考核,并精简了项目投产后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收入法增加值、纳税的承诺周期。《试行办法》中规定项目须1、3、5年的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纳税。为提高监管效率,本次修订统一修改为承诺每5年的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收入法增加值、纳税。

       3.提高了遴选标准。除联合申请用地外,所有类别的项目每5年承诺的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均提高到50亿(原为45亿)。

优化了联合拿地的相关表述。设置了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前置条件,确保联合体的高成长性。

       (二)完善了供地方式

       《管理办法》对于产业用地的供应方式进行了扩展完善,提出了租赁和先租后让的供应模式。本次修订将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三)完善了遴选方案的内容

       本次修订对遴选方案的内容做了更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要求联合申请用地的联合体要签署联合意向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类型、各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项目必要性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跨行政区域引进项目的应明确再次供地理由。

       (四)其他修改内容

       一是在第六条遴选原则第三款中增加了鼓励外资企业拿地投资建设的表述;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三是将项目遴选流程中的先公示后备案调整为先备案后公示;四是增加了遴选有效期的规定,自公示结束之日起,遴选方案有效期为1年;五是删除了《试行办法》第四章关于地价优惠措施的内容,因《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应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号)已包含地价优惠措施,为避免政策内容重复,故将此部分内容删除;六是结合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纳税的定义,以明确政策中纳税涵盖的范围;七是对项目牵头单位进行了分类定义,便于后续遴选流程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