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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3年03月2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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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家、省、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等领域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2019年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清晰界定了政府投资的内涵和外延,统一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了投资项目实施与监督。2016年施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对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和代建奖励金发放标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2022年实施的《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对代建单位的产生和确定、资质条件、职责划分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投资代建制管理需要,与近年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保持一致,提升政府投资代建制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必要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办法》予以修订。

  二、目标任务

  从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完善政府投资代建制管理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规范性,健全龙华区代建制实施程序,强化对代建单位刚性约束以及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监督管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代建单位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三、主要内容

  现行《办法》共7章31条,修订后《办法》共7章29条,包括总则、代建单位的确定、组织实施、职责分工、代建管理费及奖励机制、法律责任、附则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代建项目范围和监管方式

  1.修订后《办法》明确了代建项目门槛原则为“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并细化了五类代建项目领域(第三条)。  

  2.加强代建项目的管控。修订后《办法》增加“代建项目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组织招标”(第六条)。

  (二)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与标准

  1.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修订后《办法》规定“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代建方案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代建单位具体确定方式和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条款修改理由: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要求修订。

  2.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标准。修订后《办法》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条款修订理由: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有关要求修订。

  (三)强化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1.优化资金划拨流程。修订后《办法》规定“代建单位根据代建项目计划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单位审核,由委托单位按程序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投资计划和用款计划。委托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和要求,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资金”(第十三条)。条款修改理由: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有关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计划编制、审核的具体职责分工;二是明确投资计划报批、资金拨付的责任主体、接受单位、制度依据。

  2.明确资金管理权责关系。修订后《办法》增加规定“委托单位可以与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工程服务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关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权利义务、发票开具及资金支付方式及关系”(第十三条)。条款增加理由: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有关规定,参考施工行业通行做法,增加此项条款,可以进一步明确项目有关各方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四)明确代建工程费用约束标准,完善奖惩机制

  1.明确总概算约束标准。修订后《办法》增加规定“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包括代建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超出”(第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所造成的损失或超出部分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收取;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报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条款增加理由: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考其他区已有做法,增加此条款,完善相关规定。

  2.细化履约保函提供标准。修订后《办法》规定“对于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合同履约保函可分阶段提供,其中,前期工作阶段按立项批准总投资的3%提供,项目实施建设阶段补充提供至批准概算的10%。对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其合同履约保函按批复概算总投资的10%一次性全额提供”(第十一条)。修订理由:根据《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试点实施方案》(深发改〔2018〕861号)有关内容,在现行《办法》相关内容基础上,结合其他区做法进行修订。

  3.明确代建管理费计取控制标准和方式。修订后《办法》进一步明确“全过程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限额标准计取控制,施工代建管理费按照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的70%计取控制,代建管理费应在招标时采用竞价方式确定”(第十九条)。修订理由: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试点实施方案》(深发改〔2018〕861号)要求修订相关内容。

  4.优化奖励金发放标准。修订后《办法》规定“代建单位完成的代建项目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原则上以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为标准)、竣工决算未超出总概算、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欠薪及其他违法违规事件等5个条件的,应当给予代建单位项目奖励金”(第二十条)。条款修订理由:落实《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要求。针对现行《办法》奖励金在安全生产、工资拖欠问题上缺乏相应考核内容等问题,优化相关条款规定。

  5.增加精神奖励内容。修订后《办法》增加规定“代建单位在龙华区承担的代建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工程奖项的,委托单位依代建单位的申请对代建单位及其团队、个人进行荣誉表彰”(第二十一条)。条款增加理由:为落实《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文)有关要求,完善代建项目多元激励机制,丰富精神奖励内容,参考其他区已有做法,增加此条款。

  6.完善惩罚机制。修订后《办法》增加规定“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有关奖惩条件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条)。条款增加理由: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要求,实行奖优罚劣。

  (五)明确代建项目各方职责分工

  修订后《办法》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参考其他区做法对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的职责进行补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