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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2年10月2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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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通过在家庭创造支持性环境,促使老年人尽可能留在家中养老,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满足失能失智、高龄等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土地资源紧缺和养老床位短缺难题的重要举措,是夯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的积极探索。为提高龙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制定《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0月经区政府同意,现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简易修订后印发。

  二、目标任务

  通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智能产品配置、居家无障碍改造及居家照护服务,旨在满足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

  龙华区户籍年满60周岁经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平台指定医疗机构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和年满80周岁的居家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智慧+居家”服务、“居家照护”服务,其中“智慧+居家”服务主要提供智能产品服务与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居家照护”服务主要是依托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各相关单位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基础护理和健康教育等专业服务。

  (三)补贴标准

  “智慧+居家”服务按照3000元/户标准发放补贴。服务产品实际费用不足3000元的据实补助,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理。符合资助条件的每个老年人家庭只能申请一次。

  “居家照护”服务按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标准执行。

  (四)服务商遴选

  区民政局负责按程序遴选“智慧+居家”服务供应商和“居家照护”服务供应商,其中“智慧+居家”服务供应商包括智能产品服务商及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商。提供“智慧+居家”和“居家照护”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均不少于两家。服务供应商提供商品类型与价格,单个商品类型原则上不少于两种。 

  1. 智能产品服务供应商,须具备搭载智能产品的互联网平台,或其智能产品可与区智慧养老平台对接。

  2. 居家无障碍改造服务供应商,应具有从事适老化改造的专业经验,具备与改造施工量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社会诚信,改造服务商包括硬件改造类、辅具适配类两类。

  3. “居家照护”服务供应商,在龙华区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长者服务中心和长者服务站的运营机构自动纳入“居家照护”服务供应商库。其它获得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或3A级社会组织等级评定,具有从事养老服务专业经验,具备与服务要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社会诚信的机构或组织,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可作为“居家照护”服务供应商。

  (五)服务申请流程

  申请“智慧+居家”服务包的老年人,先通过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平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辖区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后初审,递交街道办事处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指引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与合适供应商联系协商,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实施服务。

  申请“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通过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选择服务供应商,服务供应商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居家照护服务协议,安排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在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传服务记录。

  (六)补贴申请流程

  申请“智慧+居家”服务补贴的需在改造完成后,向服务商支付产品或居家无障碍改造费用,凭发票向社区工作站递交补贴申请。社区工作站初审后,递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照服务清单进行上门验收,现场核查无误后,向老年人发放相关补贴,并做好资料存档。

  申请“居家照护”补贴,按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执行。

  (七)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区民政局定期、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测评,作为履约评价依据。供应商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修订内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区民政局依据具体项目服务合同,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深龙华民规〔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