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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3年01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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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是我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成分,也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在原《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9〕7号)的基础上,我局修订了《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202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2022年5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2022〕1号);2019年11月30日龙华区印发实施的《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9〕7号)。

  二、任务目标

  通过出台《办法》,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力度,扩大龙华区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保障龙华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内容共分八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分类施保、困难边缘对象的困难补助、临时救助、救助程序、特别规定、监督和保障、附则。

  (一)总则

  阐述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明确综合救助类型:分类施保、困难边缘对象困难补助、临时救助,三类救助申请主体要求以及区各相关部门在综合救助中的职责。

  (二)分类施保

  介绍低保、低保边缘为分类施保申请主体,按申请主体家庭成员的就业、患病、子女就读学校及其他特殊人员情况分为两类进行救助,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800元,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

  (三)困难边缘对象的困难补助

  明确困难边缘对象判定标准,申请困难补助的情形,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4倍。

  (四)临时救助

  将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明确了两类救助的申请情形,家庭收入、财产要求,申请对象户籍要求,以及救助标准。对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几类不同特殊人员突发重疾,明确医疗自费部分的救助比例,对几类困难对象符合家庭子女教育资助的,明确每学期学费的资助比例。

  (五)救助程序

  明确综合救助的申请流程,特殊情况下可简化程序。明确分类施保、困难边缘对象困难补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的申请材料,不予救助情形,申请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

  (六)特别规定

  明确同一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同一事不重复救助,明确个人、家庭救助金额累计的最高限额,“一次审批,按月发放”救助方式以及救助对象重大困难“一事一议”工作机制。

  (七)监督和保障

  明确相关部门应接受社会监督,经办人员对救助对象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的后果担责。明确申请人申请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违规骗取救助金的后果。

  (八)附则

  明确《办法》的解释权限、有效期限。

  四、主要特色

  一是对在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分类施保救助。根据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进行分类施保。二是落实“三个一”制度,每季度一走访、每半年一核对、每年一调查核实。对分类施保家庭、困难边缘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生活状况、就学、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及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救助待遇。三是重新修订“临时救助”章节,《办法》既与上级部门相关政策保持有效衔接,又进一步扩大了我区综合救助的范围,使救助政策惠及更多有需要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对不同困难类型和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补贴标准,加强政策实操性。四是增设“特别规定”章节,有效衔接《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有关规定,针对临时救助特殊情形,规定可以采用一事一议进行变通,兼顾临时救助救急难兜底线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但又不应违背综合救助的公平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