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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19年12月2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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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实现提速提效的目标,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版)》至今已逾五年,随着我区于2017年1月由功能区正式批复为行政区,我区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已发生较大变化,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当前深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投资条例》已由国务院第712号令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做了更加规范性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本次修订工作更加规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审批管理、计划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共四十四条。

  三、主要条款说明

  (一)适用范围调整。参照市、兄弟区做法,将原来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调高为“100万元”。 

  (二)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参照各兄弟区的做法,以及市发改委临时过渡实施细则,简化项目审批的流程,充分发挥区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投资方案及规模的审核审批职能,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概算不再要求必须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审批。

  (三)强化概算审批对总投资额度的控制。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参照市发改委临时过渡实施细则,强化项目概算审批:

  (1)对于申报项目概算总投资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总概算审批;

  (2)对于申报项目概算总投资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并重新报批。

  (四)严格控制突破概算投资规模。项目预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在取得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审定。其中,概算调整金额超过原项目总概算500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10%以上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审议后应提交区委审定,相关结果应报区人大常委会。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进行二次调整。

  (五)明确职责分工。

  为避免实际工作中的相互推诿,明确了各单位的分工职责及工作衔接与配合机制,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管养单位、项目前期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委托管理职能部门等。对于相关项目需要调整上述职责内容的,应由项目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统一、规范适用简易程序。

  (1)立项阶段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议书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决定是否批复。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相关专题工作会议决策通过的项目,可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以立项报告的方式申报立项,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批复。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议书后予以批复。符合规划、工程方案相对简单、实施条件相对较好的项目,经区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后,可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以立项报告的方式申报立项,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批复。

  (2)可研阶段

  对于申报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上述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如申报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超批复项目建议书匡算10%以上的,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明确应急和抢险救灾工程的简易程序。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区政府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八)增加“立项批复后两年内需完成概算报审工作”要求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为督促项目前期单位在项目完成立项工作后尽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增加“立项批复后两年内需完成概算报审工作”要求条款,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如需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在逾期前提交书面文件说明情况并申请继续实施,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若未获得同意,项目单位须重新论证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后按原立项等相关程序开展下一步工作。

  (九)增加“项目终止”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项目立项后如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实施条件不具备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实施或不再具备实施必要性确需终止的情况,为此,增加“项目终止”条款,明确规定项目终止的情形、审批程序等。

  (十)调整项目验收后“资产移交”与“产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先办理“资产移交”再办理“产权登记”,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再由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形成固定资产的)或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不形成固定资产的)。

  (十一)增加“档案管理”条款。随着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越来越重要,要求将档案管理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十二)加强督办稽查和责任追究。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督查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检查、督查督办,以推动项目顺利进展和投资计划的有效落实。对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进展延误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警告或问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稽查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查。稽查机构应当与监察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查等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