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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 日期:2020年10月2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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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构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结合龙华区实际,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牵头编制了《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10月19日龙华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11月1日正式实施,现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我局于2019年12月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根据我区实际,结合《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于2020年1月形成《办法》初稿。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批流程,先后完成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9月16日,《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该稿。

  二、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工地扬尘防治责任,形成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辖区所有在建工地严格落实扬尘防控7个“100%”。

  三、编制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

  2、《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5号)

  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18〕70号)

  4、《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有四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工程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和法定职责分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分工,建立甲方监督、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及环保统筹四级责任,实现工地扬尘监管的全封闭闭环管理。提出龙华区大气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大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牵头开展全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尽职履责,做好扬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市报建建设工程扬尘整改双协调机制,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市报建建筑工程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市报建建设工程进行处理。

  二是明确了工程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对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工作所需承担的责任及职责。旨在推动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三方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政府监督和建设单位自治良性互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扬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计算标准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是加强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办法》第三章对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明确,提出了设立环保主任,专职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并对建筑工地可停工情形、应立即停工情形、红黄牌警示的扬尘管理监督执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设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并对通报结果进行运用,同时将各主管部门建筑工地扬尘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区督查室督查事项。旨在针对不同扬尘污染问题的建筑工地采取从严监管措施,保证监管震慑效果。

  1、设立环保主任。要求全区所有建筑工地设立环保主任,专职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建设工程与监管部门沟通联络的桥梁,组织、协调、督促施工作业人员贯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做好扬尘防治的管理工作。

  2、日常巡查通报制度。区大气每日开展工地扬尘巡查,第一时间对扬尘问题工地进行通报,各主管部门督促工地立即整改,通报三小时内反馈整改情况,区大气办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

  3、停工、复工核查制度。对巡查发现扬尘污染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工地,设立可责令停工、应立即停工情形。其主管部门核查认定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将复工情况书面告知区大气办。

  4.设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设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动态更新调整,名单纳入当月大气环境质量通报,抄送区主要领导。对名单内工地加密执法检查频次,确保跟踪整改到位。

  5.通报结果运用及督查督办制度。所管工地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在区绩效考核中扣分。两次及以上被列入的,在每季度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会议上予以通报。同时工地扬尘监督管理情况列入督查事项,由区督查室开展督促检查。

  6.红黄牌制度。两次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建筑工地,对责任单位黄色警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三次及以上被列入名单的,对责任单位红色警示,限制其参与全区政府工程招投标。

  四是明确管理办法有效期。为建立长效可行的管理机制,在《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中明确了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