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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日期:2020年11月2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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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十八”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国务院就此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环卫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环卫市场秩序,加强对环卫市场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制定《办法》是现阶段环卫管理中一项必要环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管理职责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包括不良行为类别、黄牌警示不良行为包含的行为、红牌警示不良行为包含的行为。

  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程序:包括不良行为的认定原则、认定依据、采集要求、认定要求、复核要求、报送要求。

  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应用规则:不良行为信息对环卫监管的影响、对招投标的影响、不良行为的警示期。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附则:包括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举报投诉、申诉要求。

  第六章附则:包括相关用语含义和实施时间。

  三、《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明确不良行为记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不良行为记录指环卫企业在本市从事环卫作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服务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查实、认定所形成的记录。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市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单位。清晰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的概念,并限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的主体管理职责: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协调全市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与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档案的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环卫检查、执法检查、行走深圳、委托第三方巡查等监管手段采集不良行为,并负责核实、认定、录入及处理投诉。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采集、核实、认定、录入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行为及处理投诉。

  (三)细化不良行为标准:不良行为按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划分为黄牌警示不良行为和红牌警示不良行为。本《办法》对黄牌警示不良行为和红牌警示不良行为所包含的具体行为逐一细分,如环卫作业车辆破损、车身不洁、跑冒滴漏等环卫作业违规操作或未按环卫服务合同履约的、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环卫安全事故经鉴定需承担责任等行为被认定为黄牌警示不良行为;不按合同约定运输垃圾到指定场所、非法运输生活垃圾至市外倾倒等严重违反环卫服务合同约定的、无故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等违反环卫工人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围标串标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红牌警示不良行为。

  (四)明确了不良行为的认定流程: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谁采集谁认定原则,及时实施认定。不良行为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后,将纳入全市环卫行业服务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在深圳市环卫管理平台及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上公示警示。在实施认定的过程中,环卫服务企业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限期内向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书面提交复核申请,认定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及回复,若确实存在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明确不良行为的应用:根据不良行为记录的种类不同给予相应的警示期。黄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警示期为12个月,红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警示期分为6个月或12个月,警示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将自行失效。对于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环卫企业,监管部门对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作为评标、定标、合同续签的重要参考事项,受到黄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的环卫服务企业将根据警示期内黄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的数量和环卫作业规模在招投标中扣除相应城管环卫诚信评标分值。受到红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的环卫服务企业,在警示期以内,在招投标中扣除全部城管环卫诚信评标分值。环卫服务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环卫服务项目采购人应优先选择没有受到黄、红牌警示的环卫服务企业承接项目。

  (六)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各区(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认定、报送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相应追究其责任。被认定不良行为的环卫服务企业对复核后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认定部门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