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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民政局关于《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0年02月0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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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2012年12月底,龙华新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全市首家兼具孵化和服务两项功能的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平台,采取了政府统筹管理、专业机构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作模式,在龙华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为龙华区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孵化中心自成立以来培育孵化了一批社会组织,入孵社会组织共计227家,已登记注册(出壳)132家,并为我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和支持。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结合当前我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完善龙华区孵化中心管理工作,修订《龙华新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形成《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更好地为我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共六章二十条,内容包括总则、入驻对象、入驻申请、续驻与退驻、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入驻对象

  入驻对象分为已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和未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已登记成立社会组织需要满足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健全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有具体的社会服务项目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有维持项目运转的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维持项目运转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未成立登记社会组织需取得龙华区民政局出具的《社会组织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并满足已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条件。

  已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有“申请前三年内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过的”等7类情形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二)明确申请入驻程序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向孵化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孵化中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核,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对确定的入驻对象,由孵化中心出具入驻通知书进行通知;经审批不同意入驻的,由孵化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三)关于续驻与退驻

  1.期限届满前15日内,社会组织可以提出续驻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意续驻的,重新发放入驻通知书,续驻期限一般为1年;不同意续驻的,发放退驻通知书。

  2.尚未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入驻期限一般为1年,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入驻期限一般为2年;同一社会组织累计入驻时长不得超过3年。

  3.入驻的社会组织主动退驻的,应当书面申请,孵化中心按程序报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发给退驻通知书。

  4.对出现如“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等6类情形的,由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勒令其退驻。

  (四)明确使用规则和监督管理责任

  入驻社会组织遵守孵化中心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服务中心有权按照规定退驻。孵化中心要加强对入驻的社会组织开展日常的监管管理,孵化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