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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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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原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出台了《龙华新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发财〔2015〕101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龙华区引导基金管理制度,有效指导了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五年以来,龙华新区定位升级为龙华区,区属部门职能发生调整,涉及引导基金方面的职责也须作相应变更。同时,深圳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故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趋势和实际工作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规范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引导基金的市场化发展,结合龙华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延续原办法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次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编立足龙华区实际,借鉴深圳市及兄弟区的相关做法,强化相关政策衔接,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

  二、修订依据

  (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预〔2018〕26号);

  (二)《关于印发<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五)《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六)《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七)《光明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其他相关政策。

  三、政策解读

  (一)明确了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的角色定位及职责范围

  将原办法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独资设立深圳市龙华新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新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投资公司”,修改为“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引导基金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原“发展财政局”的十项职责做了调整修改,将区财政局定位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对其职责做了重新定位,主要有三点:一是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二是开展对引导基金公司的收益收缴,保障出资人的权益,代表区政府对引导基金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三是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尚未展开投资的资金进行调度。

  新增区国资局作为引导基金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三点:一是履行对引导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二是开展对引导基金公司的财务监管;三是指导引导基金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后,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切实做好区引导基金管理工作。

  (二)调整引导基金投委会成员构成  

  投委会成员构成变更为:由 7 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 1 名,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 1 名,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2 名,由分管发改、国资、财政、工信、科创等领域的副区长担任;委员 3 名,由行业专家担任。引导基金公司代表、区国资局代表(履行投委会办公室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投委会会议。同时,明确了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

  (三)新增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梳理了公司职责及子基金分类原则

  明确引导基金公司可以将引导基金相关业务事项依法委托区委区政府指定机构管理。待产业资本投资公司成立后,依照市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将引导基金公司委托给产业资本投资公司管理。同时,参照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对引导基金公司职责进行梳理,一是增加“提出引导基金行业专家库名单”的职责。二是增加“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报投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对拟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立项”的规定。强化对子基金的监管要求,对市场化子基金和专项子基金作出区分,有利于对子基金进行分类管理及评价考核。

  (四返投比例从1倍提升到1.5倍,同时对返投额的计算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将“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修改为“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龙华区或被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具体控股型收购定义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的情形;2. 注册在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龙华(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3. 经龙华区政府认可后,投资于注册地在龙华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企业的情形。”

  (五)强化监督考核,保障引导基金效益

  明确了区国资局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国有出资人监管职责,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办法由区国资局另行制定。区审计局根据其职责对引导基金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本修改强调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监管职责,应发挥其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等职能作用。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区审计局对引导基金公司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