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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区委政法委 日期:2021年05月1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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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是我国社会应急力量发起最早的地区之一,在全国社会应急力量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圳社会应急力量自初创开始,就得到了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等关注和大力支持。为了更好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历经一年的酝酿,并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办法》,旨在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培育、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上述法律法规涉及社会应急力量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第四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组织有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参与救灾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应当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助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发放物资、抢险和营救、疏散、撤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在救灾工作中,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提供救灾社会服务。

  三、《实施办法》编制的主要过程?

  答:为较好地完成《实施办法》编制工作,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专项调研组,通过调研掌握了深圳市社会应急力量的基本情况,形成了《深圳市社会应急力量分析报告》。二是多次组织相关社会力量、专家学者研讨关于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具体举措,起草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通过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四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规范管理、调用补偿、保障扶持、附则,共二十七条。

  五、《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调用补偿、保障扶持,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本市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具备一定应急救援能力,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的,从事应急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办法》所指应急工作,包括防灾减灾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技能提升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灾情信息报送、应急资源投送、应急救援、灾后救助恢复等工作。

  六、《实施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规范管理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一是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前置审核。二是要求社会应急力量加强党的建设,并按照专业化、属地化的发展方向,加强制度建设、人才建设、装备建设、能力建设。三是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力量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探索创新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方式。四是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牵头处置部门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并要求参加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是要求应急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业务能力和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和实施奖惩措施的依据。

  七、《实施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费用补偿有怎样的规定?

  答:一是明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二是对于事先未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或协议范围之外的救援补偿,明确了人员工资福利和补贴、食宿交通费、装备和材料损耗费等相应的补偿原则和依据。三是明确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补偿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社会应急力量申请补偿费用的具体方式。

  八、《实施办法》对保障和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社会应急力量签署合作服务协议。二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社会应急力量日常训练、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可在装备器材、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联合开展培训演练。四是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险主管部门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应急救援保险产品,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险种,完善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制度。五是广泛宣传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