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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1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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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和培育一批带动作用强、附加值高的总部企业和高端项目,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近几年总部政策实施情况,区发展和改革局研究修订了《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依据总部企业调研中反映的认定门槛部分指标要求过高、部分新兴产业难以达到要求等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总部政策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以吸引和培育更多优质总部企业扎根龙华为导向,适当扩大总部政策覆盖范围,加大总部企业支持力度,完善总部企业后续监管,确保实现有“总部”有“经济”。

  (一)扩大覆盖范围,惠及更多优质企业

  目前,区总部企业认定门槛较高,政策覆盖范围有限,且未考虑独角兽、填补产业链空白企业在行业特征、盈利模式等方面的差异。为增强总部企业发展信心,适当降低了总部企业认定门槛,放宽新引进总部企业承诺时限要求,增加独角兽、填补产业空白企业等认定条款,适当扩大总部政策覆盖范围,吸引和培育更多优质总部企业扎根龙华。

  (二)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政策竞争力领先

  目前,区总部企业优惠支持政策略显单一,难以充分激励总部企业向多维度、更大能级发展,也无法鼓励未被认定的实力企业积极申请认定,尚未发挥总部政策的最大效益。为营造更加优良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总部企业激励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发展。通过大量对比市及各兄弟区在总部认定条件、总部扶持措施等方面的政策内容,确保本次政策既具有时效性、前瞻性,又对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具有竞争力。

  (三)完善监管机制,降低政策实施风险

  自政策实施以来,我区对总部企业缺乏灵活高效的监管机制。本次修订,充分总结往年实施经验,在认定、申报、扶持、监管等方面做好标准和流程管理,明确规定了退出机制和动态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地将“搭便车”企业、“套利”企业等规避在政策之外,让政策扶持切实有效。同时,尽量减少政策实施的主观性因素,规范申报条件和审批条件,大量消除了政策执行潜在的风险。此外,综合考虑疫情、减税降费、行业发展周期性因素影响,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外迁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最大力度杜绝“空壳”总部现象。

  二、目标任务

  本办法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及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目的在于为鼓励和促进龙华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送审稿)》共包括五部分三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流程与标准、支持措施、管理监督及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总部企业的定义和工作机制

  第一条是政策出台的目的。

  第二条主要规定了总部企业定义。一是将“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修改为“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除外)”。二是考虑企业数据纳统对我区的重要性,除要求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我区外,增加实际经营地要在我区。但对于新引进我区的总部企业,在认定当年不作限制。

  第三条是工作机制。

  (二)第二章是总部企业认定流程与标准

  第四条是认定流程。

  第五条主要是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简化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原政策中,我区将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分三档,“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区地方财力”要求分别为“4亿元、800万元”“3亿元、1200万元”“2亿元、1600万元”中,考虑到后两档认定标准与我区企业匹配性不强,自区总部政策实施以来从未实际操作。参照深府规〔2021〕5号文(市总部政策),经综合考虑,将原有的三档本地企业认定标准简化调整为“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2.将新设立、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合并为一类,并适当放宽兑现承诺的年限及相应标准。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在充分考虑企业成长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相对放宽新设立、新迁入总部企业承诺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形成区地方财力的要求和年限,与市里修改思路保持一致,修改为承诺第二年经营数据不低于已落户总部企业标准,承诺第三年经营数据不低于原政策标准。即将原政策“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修订为“承诺第二年纳入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纳入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3.完善上市企业总部认定标准。考虑到一是原政策虽然对境内主板上市予以明确界定,但未覆盖政策出台后新设立的“科创板”(2018年11月5日宣布设立)。二是今年4月,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正式合并,原政策表述与当前市场情况不一致。三是企业在部分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门槛较低,存在部分境外上市企业市值偏小,成长性较差的现象。将原政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修订为“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且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4.增加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新增认定条款“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符合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市(或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或申报前连续3年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的优质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三)第三章是明确总部企业的支持措施

  第六条是扶持流程。

  第七条规定了落户奖励。

  原政策落户奖励按承诺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6000万元的扶持(分2年拨付),与修订后放宽企业承诺时限不一致(原政策为1年,新修订政策为2年),且相较企业落户龙华后经济贡献奖励的扶持力度差距较大,未能有效引导新引进企业在我区长期稳定增长。

  故将原政策落户奖励标准修订为“落户奖励按承诺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30%(承诺年度两年即60%),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针对上市、独角兽、填补产业空白,且在我区经营不满一年的企业,“按认定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6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是经济贡献增量奖励。结合最新认定条款,完善经济贡献增量奖励扶持范围,同时将经济贡献奖励扶持力度由每年最高10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三年累计上限由3000万元调整至6000万元。

  第九条是租金补贴。为切实满足总部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结合调研座谈中企业所提诉求,将总部企业有自有用地、用房,但全部自用且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情形纳入租金补贴范围。现将原条款修改为“在龙华区内没有自有用地、用房的总部企业,对其按市场价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人民币”。同时新增了2项扶持内容:一是在龙华区内自有用房全部自用,且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总部企业,对其实际租用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人民币。二是在龙华区内自有用地处于开发建设阶段(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年内)的总部企业,对其实际租用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人民币。”此外,明确母子公司之间互相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不给予租金支持。

  第十条是对购买物业的补贴。加大总部企业购房支持,对总部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提高补贴标准。将“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修改为“在取得总部企业资格后,首次按市场价格购买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自用面积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是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税的补贴支持。新增扶持条款“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扶持5人,最长扶持3年”。

  第十二条是数字化转型补贴标准。当前我区正全力建设数字经济先行区,鼓励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而原政策对总部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的支持措施存在空白。故新增总部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条款,符合条件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政策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是设立产业链基金补贴标准。新增总部企业设立产业链基金扶持条款,符合条件的,由总部企业向区引导基金公司提出申请,龙华产业资本投资公司依据区引导基金管理办规定和相关决策程序开展基金设立相关工作,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至十五条是关于总部企业可享受的领导挂点、人才、教育、医疗、创新等方面的服务。

  (四)第四章是管理监督,主要规定了退出机制和动态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是退出机制。明确了总部企业一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总部办进行约谈,连续两年不符合条件的以及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经初审、征求意见、公示、审批、公告等流程,取消其资格,且取消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对总部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承诺经营期、不予资助、弄虚作假等方面的规定。

  (五)第五章是附则

  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对办法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的,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除外),工商、税务登记及实际经营地(对第五条第(二)款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的实际经营地不作限制)在龙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五、关键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在龙华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不满一年”,截止时间为总部办发布正式申报通知之日。

  (二)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形成区地方财力可按照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股权关系以申报总部企业认定之日前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三)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龙华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

  (四)企业与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已联合申报并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后续不可独立提出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

  (五)本办法所称的自有用地、用房指不动产权登记在企业名下的产业用地和研发办公生产场地,不包含住房等配套建筑。相关信息以土地、不动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为准。

  (六)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除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实际奖励金额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八)本办法中“不低于”“最高”“最多”“超过”“不少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