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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年12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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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龙华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深龙华字〔2013〕12号)要求,龙华区于2013年出台了《龙华新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83号,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通过给予专项补贴的方式,促进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转型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有关补贴事项,进一步简化有关补贴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区国资局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龙华区实际,于2021年4月形成了《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1〕3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2021年12月,区国资局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龙华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一)清理“兜底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全面清理涉企涉民办事证明文件‘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兜底规定”,因此,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其他相关材料”的表述需要进行清理。

  (二)调整失信约束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及开展失信惩戒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3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属于失信惩戒措施,在无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应予以删除。

  (三)清理行政处罚内容。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通报批评”纳入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且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有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规范性文件无该项权限。因此删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关于“通报批评”的规定。

  三、主要修改内容

  该办法主要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制定依据,分为八章共四十七条,分为总则、先进奖励、转型补贴、欠发达补助、生态保护激励、申请与审批、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八章,其中第二至五章为主要扶持措施。本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六)其他相关材料”。

  (二)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3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

  (三)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通报批评”。

  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