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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年03月0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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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20年10月,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国资〔2020〕73号 )印发实施,明确了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区引导基金公司等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区投委会委员构成,客观上提高了区引导基金运作效率。《龙华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宣布废止。

  为进一步适应区引导基金业务现实需要,结合辖区实际和总结区引导基金过往管理经验,我区对《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国资〔2020〕73号 )(以下简称“原办法”)、《深圳市龙华新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进行合并修订,形成《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国资〔2022〕45号 )(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将子基金分为两类:产业投资子基金和专项投资子基金,并分别规定两类基金申请区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应具备的条件,完善专项子基金的定义和决策程序。同时,增加了引导基金申请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子基金激励机制等内容和章节。

  四、涉及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以下范围:

  (一)修订原管理办法第七条,完善投委会职责(新办法第九条)。

  (二)修订原管理办法第十条,完善引导基金公司职责(新办法第十二条)。

  (三)修订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完善产业投资子基金及专项投资子基金的定义。

  (四)修订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适当放宽返投计算范围(新办法第十八条)。

  (五)修订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完善引导基金强制退出条款(新办法第三十五条)。

  (六)增加产业投资子基金(第四章)。

  (七)增加专项投资子基金(第五章)。

  (八)增加子基金运作程序(第六章)。

  (九)增加风险控制(第七章)。

  (十)增加激励机制(第九章)。

  五、产业投资子基金运作程序

  (一)公开征集。

  (二)预审立项。

  (三)尽职调查。

  (四)专家评审。

  (五)社会公示。

  (六)投资决策。

  (七)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八)投后管理及退出。

  六、注意事项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国资〔2020〕73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