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龙华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2年05月06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一、起草背景

  2014年,《深圳市龙华新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试行)》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推出了多项措施,在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初期阶段、基础薄弱的情况下,为我区实现弯道超车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我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龙华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现行《深圳市龙华新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试行)》(深龙华办〔2014〕65号)制定于2014年11月,对我区社会组织加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扶持办法》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思路及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调整。该文件未能充分体现最新的政策精神和管理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市各级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为此,《管理办法》中增加第二章“加强党的领导”,一是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构建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二是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未能建立的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联络员方式开展党建工作;三是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二)关于规范登记管理

  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系,调整社会组织整体结构。一是调整了重点培育的社会组织类别为工商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二是强化登记审查,把好社会组织入口关,从源头上提升社会组织质量;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正常退出的社会组织进行清算注销。

  (三)关于健全监管体系

  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抓好社会组织风险防控。明确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落实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的行政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关于优化发展环境

  优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一是深化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孵化培育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组织运作、培育孵化、管理咨询、人才建设、项目策划、活动举办、专业培训、内部治理等方面支持;二是落实各项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公益性社会组织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三是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奖励,由原本的“根据等级享受政府一次性资金奖励”明确为“3A等级1万元,4A等级2万元,5A等级4万元”,树立正面激励导向,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五)关于强化自身建设

  强化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能力,激发社会组织内生活力。包括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诚信自律建设、推进政社分开等3项措施,分别从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和民主程序落实情况、加强社会组织的诚信结果运用和强化负责人责任追究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等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六)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水平。一是编制“龙华区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推荐更多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二是发挥社会组织专业能力,通过政策优惠、项目资助、资源对接、入驻孵化基地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服务;三是将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范围修改为基本民生保障类、基层社会治理类、基本社会服务类、培育扶持类和其他公益类;提高单个公益创投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上限,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

  (七)关于删除社会组织初创扶持相关政策

  为促进我区社会组织从“多”到“优”,在《管理办法》中对社会组织初创扶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修改:一是取消初创资助。依靠初创资助成立的社会组织,普遍“自我造血”能力差,一旦失去政府扶持,将有可能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增加有关部门的管理负担,因此在《管理办法》中删除了初创资助的相关规定。二是收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中央和省等社会组织文件限定了仅有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较原先的八大类有较大幅度的收窄。因此《管理办法》中删除了直接登记等降低登记门槛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

  (八)其它有关说明

  一是修改文件名称。原名称《深圳市龙华新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试行)》修改为《深圳市龙华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更能反映下一阶段我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二是规范相关表述。根据龙华区成立行政区的现状和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调整,对《扶持办法》内的相关描述进行了修改,如“新区”修改为“区”,“社会建设局”修改为“区民政部门”,以及修改绩效制度等表述。三是规定文件有效期。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要求,将《管理办法》有效期明确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