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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日期:2022年07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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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及目标

  修订背景: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需要,对《龙华区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深龙华府规〔2019〕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修订目标:为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明确各方职责。

  二、修订依据

  1.《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

  3.《深圳市储备土地管理与监管工作指引》(深规划资源〔2020〕667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

  5.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过程、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我局启动《暂行规定》修订工作,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储备土地管理与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规定,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10月22日,局业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共22个单位征求意见。

  2022年3月,我局认真研究上述22个单位的反馈意见,修改并完善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按照《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了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形成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送审稿)》)。

  2022年3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规定(送审稿)》。

  2022年4月6日,完成提请区司法局审查。

  2022年4月7日,经区更新整备工作专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规定(送审稿)》。

  2022年6月14日,经区政府二届二十七次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管理规定(送审稿)》。根据会议要求,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规定》名称修改为《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土地清理及验收入库,土地接收及移交管理,土地监管,土地出库,附则六个章节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1.明确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定义,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不含已划定管理线的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土地。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1)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2)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2.明确了入库申请部门的定义,是指按相关规定需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的有关单位,包括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挖山、填海、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涉及土地入库的职能部门。

  3.明确了入库申请部门的定义,是指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入库后、出库前,通过移交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的,负责上述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

  4.明确了管理原则: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管理单位可采用自行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5.职责分工:依据事权下放权责、各单位职能及《工作指引》《公告》制定。

  (1)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是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统筹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的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并统筹监管,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检查;会同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将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分类移交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将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其余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委托辖区街道办进行日常管理。

  (2)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负责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区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负责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权属验收;提供除城市更新无偿移交政府土地外其他土地入库前的规划核查情况,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用地及时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组织对其依法收回土地办理移交入库工作。

  (4)临时用地审批部门负责对已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的用地及时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对到期临时用地的收回及组织移交入库工作。

  (5)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现状验收以及入、出库和移交管理工作;划定及调整储备土地分类管理范围线,对移交区管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统筹建设及更新龙华区储备土地台账。

  (6)街道办事处负责接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现场巡查工作;按职责开展储备土地相关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查处工作。

  (7)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8)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经费;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土地清理及验收入库

  1.明确了我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来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2)政府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3)城市更新项目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4)其他来源非经营性土地。

  2.明确了土地清理、验收入库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规定入库申请部门负责完成土地现状和权属清理工作,细化了清理的具体标准,其中有特殊情形需保留现状入库的,需出具相关说明材料。特别指出,在完成权属和现状清理工作后,对于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已划定管理线的土地,由入库申请部门负责制定分类管理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不纳入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以及已明确由龙华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纳入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

  (三)土地接收及移交管理

  1.明确了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接收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的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按现状接收、按现状监管。

  2.为解决我区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缺口较大,政府投资项目工期紧、急需办理临时用地等实际困难,对需使用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按相关程序办理移交。其它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明确了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强调日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管理台账及资料,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严禁出现任何非法侵占以及营利性租借行为,不得出现新增补偿情形,不发生补偿费用。

  4.明确了日常管理经费来源,规定工作经费纳入龙华区各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保障。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视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预算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直接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四)土地监管

  1.明确了市土地储备机构对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监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加强对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检查。

  2.为落实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规定了日常管理单位及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按要求报送储备土地管理情况。

  (五)土地出库

  1.明确了我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出库条件,包括:

  (一)已出让、划拨的储备土地;

  (二)已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储备土地;

  (三)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已开工建设的市政、交通线性类项目用地;

  (四)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

  (五)其他需出库的土地。

  2.明确了我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出库流程,指出用地审批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应遵循“一地一通知,一地一抄送”的原则,按流程办理出库手续。

  )附则

  《管理办法》对监督管理、解释主体、生效日期及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若依据的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其最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