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94号
申请人:唐某,男
住 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14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2022年5月2日因申请人踹电梯门,被被申请人传唤,被申请人了解事情原委之后给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疫情后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不服,请求复议。
2、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处罚不合理,申请人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电梯维修费用400元,希望被申请人严肃管教房管和住在申请人旁边的407、506房租户。
3、申请人踹门是在房管曾某监视和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申请人曾多次向曾某反映旁边租户故意在下班时间影响其正常休息,申请人对曾某和旁边租户诉说后,他们却变本加厉地影响和伤害申请人,威胁和恐吓申请人。曾某故意装作不知道并且不做出反应,申请人所表述的,被申请人都可以调出监控视频,而且旁边住户也都承认自己存在故意和过错,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曾某和旁边租户予以教育。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5月1日,龙城派出所接曾某报警称在龙华街道龙苑新村XXX栋有租客将电梯门踢坏。经了解,申请人承租龙苑新村XXX栋4楼的房间后觉得周边吵杂,跟管理员曾某反馈后无效。2022年5月1日18时许,申请人回出租屋时感觉周边吵杂,于是就对一楼的玻璃门踢了一脚,后乘坐电梯到4楼后又对着电梯门口踢了两脚,导致该电梯门不能正常关上,后期维修费约为400元。管理员曾某发现过来阻止,嫌申请人不听劝阻引起争吵,后管理员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龙城所认为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曾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物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5月1日19时30分,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将申请人传唤至龙城派出所调查,由于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查清违法事实后,被申请人龙城所依法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1年5月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行政拘留待疫情结束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5月1日龙城派出所接曾某报警称:在龙华街道龙苑新村XXX栋有租客将电梯门踢坏,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在现场带回一名嫌疑人至派出所做调查处理。
2022年5月1日19时30分,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将当事人唐某传唤至龙城派出所调查,由于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2年5月1日19时许,被申请人对报警人曾某进行调查询问,曾某陈述唐某因不满周边吵杂,进而将龙华街道龙苑新村XXX栋电梯的一扇门踢坏(维修费用400元人民币)。2022年5月1日20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承认因从外面回出租屋时觉得周边吵杂,长期受其他租客影响,跟管理员曾某反馈后无效,愤而对龙华街道龙苑新村XXX栋一楼的玻璃门踢了一脚,对电梯门踢了两脚,导致该电梯门一侧关不起来。
2022年5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唐某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年5月2日,被申请人对唐某作出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现场被损毁财物照片》《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受案回执》《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讯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制作说明》《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143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唐某因感觉承租的出租房周边吵杂,向管理员曾某反馈无效后,愤而将龙华街道龙苑新村XXX栋的电梯门踢坏,其主观上有破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损毁了公私财物(其中被损坏的电梯门后期维修费为400元),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申请人主张其用脚踢电梯门是长期受到其他租户故意影响造成的,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故意用脚踢电梯门,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询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