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93号
申请人:朱某
住址:重庆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某平台店铺“×××”购买的“夹心巧克力棒”涉嫌未履行进货检验、配料无具体含量,认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向申请人作了如下反馈:“经查,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拟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后续将继续跟进,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另行告知。”
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提供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等联系方式。
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预留的电话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前来接受调查。
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天。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仍在办理之中,尚未做出最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填写的内容,系被申请人对现场核查情况的过程性反馈,并非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向申请人所做的反馈与其实际所作的处理结果不一致,造成申请人误认为其上述举报已结案,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