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深龙华府复决〔2021〕6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10月01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69号

  申请人:韦某,男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89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其举报深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1070716149201),申请人称其2021年7月7日在被举报人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顺冠照明直供店”购买了一件“LED超薄筒灯客厅家用节能圆形简灯嵌入式天花灯洞灯走廊过道谢灯”的白光-7w1件。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筒灯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平台向申请人发送补正短信,要求申请人限期内提供产品实物、购物凭证、购物视频及原始载体等补充证据,申请人在限期内未提供相关证据。

  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环观中路46号101的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实际型号为XHTD-7W,并非为举报人在消费者举报书中描述的型号HXTD-7W,且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信息,并印制了3C标志,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XHTD-7W型号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2021年7月13日,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你好!我局于2021年7月7日收到你关于深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投诉举报(登记编号:1440309002021070716149201)。经现场核查,深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现场产品外包装有厂名、厂址、执行标准、3C标识等,能提供三C证书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而你未进一步补充证据,举报暂不予立案。民事方面,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建议你向法院起诉商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告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涉案产品属于第九部分照明电器第56项灯具(1001)中的嵌入式灯具,被举报人已取得该产品的整体3C认证证书(编号:2019011001256769),该证书状态为有效。被举报人提供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覆盖涉案产品型号XHTD-7W,且已列出内部LED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及认证编号。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且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中所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且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中所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本案举报作不予立案处理,并无违法或不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举报作出的结案处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