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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复决〔2021〕72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1年09月3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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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21〕72号

  申请人:周某,男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89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1042203462492),申请人称其2021年4月21日在淘宝平台“袋鼠的小铺子”购买了CPB肌肤之钥隔离,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未经备案、无简体中文、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公示营业执照,未公开真实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下湖社区下围工业一路1号A1栋1楼105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查无实处。该工业园管理处负责人证实该处并无“袋鼠的小铺子”在此经营,该址的经营者为山之韵经销商。为查明案件事实,经被申请人局领导批准,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在邮寄单上之联系电话发送政务短信,要求其限期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

  2021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其协助调取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我局收到你提起与袋鼠的小铺子的投诉件(工单号:21440300002021042203462492),经查,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1号A1栋1楼105并无袋鼠的小铺子。为查明事实,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本案,被申请人于4月23日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但于8月27日方通过政务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已立案受理,已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亦未提供延期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8月27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